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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19民初72号

杨立学与高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2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立学;高欣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72号

原告:杨立学,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高欣宇,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杨立学与被告高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杨立学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欣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杨立学负担。

审判员  曹利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嘉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