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9民初72号
原告:杨立学,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现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告:高欣宇,男,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原告杨立学与被告高欣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杨立学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学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高欣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杨立学负担。
审判员 曹利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林嘉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