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92执保55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孙华方,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邹永波,男,汉族,1968年12月20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
申请人:徐海芳,女,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华方与被申请人邹永波、徐海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鲁1092执保85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徐海芳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担保人孙华方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徐海芳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孙华方名下位于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动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王志刚
书记员 于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