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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104执3196号

王新涛、刘旗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新涛;刘旗鹏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4执3196号

申请执行人:王新涛,男,汉族。

被执行人:刘旗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王新涛申请执行刘旗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刘旗鹏可供执行财产经多方查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旗鹏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新平

审判员  李鸣鹤

审判员  孙富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周洋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