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3民初327号
原告:于建成(系受害人于鑫之父),男,1958年11月8日生,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高玉青(系受害人于鑫之母),女,1958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世杰,威海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
主要
负责人:韩波,经理。
被告:徐飞,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于建成、高玉青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徐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建成、高玉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建成、高玉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秀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海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