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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民初327号

于建成、高玉青等与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于建成;高玉青;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徐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03民初327号

原告:于建成(系受害人于鑫之父),男,1958年11月8日生,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高玉青(系受害人于鑫之母),女,1958年1月20日生,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世杰,威海文登天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威海市世昌大道**。

主要

负责人:韩波,经理。

被告:徐飞,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原告于建成、高玉青诉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徐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建成、高玉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于建成、高玉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颜秀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于海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