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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81执318号

戚天中、戚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巩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戚天中;戚俊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戚天中,男性,1967年03月13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戚俊强,男性,1989年05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戚天中与戚俊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861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戚俊强在金融单位的存款6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魏化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