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22执恢512号
申请执行人:吴农工,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杨煜龙,男性,1962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执行人:李秀梅,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农工与被执行人杨煜龙、李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农工依据(2016)闽0122民初368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人民币5.7万元及利息。经查,本院已在另案中正在处置被执行人杨煜龙所有的坐落于连江县××镇××路××号××花园××#楼××单元房屋【权证号:连房权证L字第2××3号、连国用(2008)第2××4号】。为便于处置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本院已对关联的执行案件采取集中归口管理,今后将依照执行程序中的法律规定依法进行处置。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统筹协调关联案件的执行,本院决定将(2018)闽0122执恢512号执行案件归入(2017)闽0122执1665号执行一案中并案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闽0122执恢5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香隆
审判员 王成峰
审判员 郑易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