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财保1号
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42002667(1-1)
法定代表人:苏洪涛,系该单位负责人。
被
申请人: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城关镇南环路南察院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706696919H。
法定代表人:胡泽学,系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河南鑫聚园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院**楼一社会信用代码:410105000043437。
法定代表人:郑军明,系该单位经理。
被
申请人:孙富兴,男,汉族,1971年6月26日生,住河南省太康县。
被
申请人:郑君丽,女,汉族,1973年8月22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
被
申请人: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黄河路**(原车站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07201038。
法定代表人:余承梁,系该单位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鑫聚园置业有限公司、孙富兴、郑君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书面承诺以自有资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宏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鑫聚园置业有限公司、孙富兴、郑君丽、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38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相应同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