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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0102民初47423号之一

上海嘉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洪城铭豪商务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嘉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洪城铭豪商务酒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4742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嘉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中路****。

法定代表人:梁志爱。

被

申请人:北京洪城铭豪商务酒店,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华远街****v>

法定代表人:陈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上海嘉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融公司)与北京洪城铭豪商务酒店(以下简称洪城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嘉融公司以被申请人洪城酒店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4994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承担解除查封风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嘉融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洪城铭豪商务酒店银行存款2249940元。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