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47423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嘉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中路****。
法定代表人:梁志爱。
被
申请人:北京洪城铭豪商务酒店,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华远街****v>
法定代表人:陈强。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上海嘉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融公司)与北京洪城铭豪商务酒店(以下简称洪城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嘉融公司以被申请人洪城酒店有转移财产可能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24994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申请人自愿承担解除查封风险。
本院认为:申请人嘉融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冻结被申请人北京洪城铭豪商务酒店银行存款2249940元。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磊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