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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申1293号

靳立华、河北安吉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0-27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
当事人
靳立华;河北安吉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泊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冀行申1293号 再审

申请人(原审第三人):靳立华,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泊头市。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北安吉宏业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南仓街461号。

法定代表人:冉兴,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泊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泊头市建设大街。

法定代表人:黄刚,局长。 再审申请人靳立华与被申请人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9行终1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据以作出的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故再审申请人的主张成立。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七)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1、本案指令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学境

审判员  张耀庆

审判员  窦淑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 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