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15民初91921号
原告:邬显阁,女,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经纬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皓,男,198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奉贤区XXX。
原告邬显阁与被告邹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邹皓已于2018年09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刑事拘留,现羁押在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同日,该局向邹皓家属发出奉公(金汇)拘通字[2018]11830号拘留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邹皓目前涉嫌刑事案件尚未审理完毕且被刑事拘留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孙开暋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冯 楠
书 记 员 丁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