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687民初375号
原告:安某1,男,196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告:安某2,女,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告:安某3,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被告:安某4,女,197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被告:李某,女,192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延韬(系李某的儿子),住海阳市。
被告:刘某,女,195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
原告安某1与被告安某2、安某3、安某4、李某、刘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文书内容不公开。
审判员 王石刚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邢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