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6435号
申请执行人:蔡友情,女,汉族,1991年3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伊成创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桃园路田厦金牛广场**2439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5494312Y。
法定代表人:伊延阁。 申请执行人蔡友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伊成创展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3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7785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执行款人民币78925.87元。上述执行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款人民币77858元,支付执行费人民币1067.87元。申请执行人领取执行款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执行费人民币1067.87元已收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0305执6435号案件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石登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蔡仲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