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82民初400号
原告:丁义明,男,汉族,1958年8月24日生,住盐城市大丰区。
原告:丁礼荣,男,汉族,1982年11月21日生,住泰州市海陵区。上列两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芳,盐城市大丰区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有圆,男,汉族,1975年4月17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项大奇,男,汉族,1971年2月21日生,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71349385E,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镇长江路**。
负责人:刘芹,该公司经理。
原告丁义明、丁礼荣与被告陈有圆、项大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六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丁义明、丁礼荣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丁义明、丁礼荣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义明、丁礼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丁义明、丁礼荣负担。
审判员 黄葳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荣富
书记员朱锦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