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208号
原告:胡成东,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付加海,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胡成东与付加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胡成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守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中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