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8)粤0305民初2143号
原告:思迪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环大道北松坪山路**源兴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63514M。
法定代表人:李仲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烨,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璐,上海浦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酷派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工业园**酷派信息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19355A。
法定代表人:许奕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健,男,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思迪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酷派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翻译服务费人民币74,778.8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4,768.82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7年11月1日暂计至2018年11月30日);
三、各项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截至2019年1月18日,被告深圳酷派技术有限公司尚须支付原告思迪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服务费75,770.24元;
二、双方一致同意被告深圳酷派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思迪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0,616.2元以了结本案纠纷;具体付款时间、金额为:2019年1月31日之前支付20,205.4元,2019年2月28日之前支付20,205.4元,2019年3月31日之前支付20,205.4元;以上款项以转账方式付至原告思迪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梅景支行,账户名称:思迪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账号:81×××01;
三、如被告深圳酷派技术有限公司按第二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款项,原告思迪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如被告深圳酷派技术有限公司未按第二条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且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则被告深圳酷派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思迪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75,770.24元未付部分服务费,另须以全部未付款项(75,770.24元扣除2019年1月18日之后所付款项)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思迪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并承担原告思迪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受理费;原告思迪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有权就前述款项一次性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五、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思迪软件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王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