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2822民初269号
申请人:建始国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三里乡窖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MA48WN8C8F。
法定代表人:杨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静(特别授权),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始县花坪镇花果坪居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087532092J。
法定代表人:王飞。
申请人建始国盛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保单保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建始县花坪镇“清江荣郡”项目一期6#楼,房号为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901、902、903、904、905、906、907、908、909的房屋予以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湖北鑫和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建始县花坪镇“清江荣郡”项目一期6#楼,房号为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901、902、903、904、905、906、907、908、909的房屋。上列保全措施的保全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