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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执996号之一

薛忠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忠;福建省霞浦县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沪02执9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薛忠,男,199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松城街道目海路**公众农贸市。

审判长  陈华荣

审判员  郁 亮

审判员  浦 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舒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