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1执152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夏建明,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新县。
被执行人:郭妍文,女,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KARAGOZSELAMI,男,1967年1月3日出生,土耳其共和国公民。 申请执行人夏建明与被执行人郭妍文、KARAGOZSELAMI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2071民初14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夏建明清偿欠款25000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郭妍文、KARAGOZSELAMI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经本院依职权向金融机构以及中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国土资源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单位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去向,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上述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的本案债权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赵 波 执行员 郑梅竹 执行员 谢凤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嘉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