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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2406执恢81号之四

聂纯儒与张冰冰、于亚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9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聂纯儒;张冰冰;于亚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和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2406执恢8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聂纯儒,女,195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龙井市民安街文化社区**。

委托代理人:赵廷发,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冰冰,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和龙市文化街文慧社区**

被执行人:于亚静,女,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和龙市水岸花城**楼****中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纯儒与被执行人张冰冰、于亚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6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聂纯儒于2017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冰冰、于亚静偿还借款本金38660元及利息、利息19350元、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704元、申请执行费699元,于2018年6月15日支付了借款本金19500元、于同年8月8日支付了借款本金7814元,于同年9月20日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当中,作出(2017)吉2406执471号之六执行裁定书,终结执行。于2019年1月4日支付了借款本金11346元及本金312元,现剩余利息1903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565.33元、案件受理费704元、申请执行费699元,合计26006.33元,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吉2406执恢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云

审判员 高红梅

审判员 金光日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