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鄂0302刑初620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作保,别名李伟,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十堰恒广贸易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2月18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26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2018年3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周涛、吴艳艳,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忆,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十堰市红卫简朴寨酒店出纳。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1月17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冀芳芳,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于金鹏,绰号“金鹏”,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币张湾区),现住湖北省十堰市,无业。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6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2日被广西省防城港市东兴边防检查站抓获,同年11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2月18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26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辩护人毛河生,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若强,绰号“强娃”,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辩护人舒适、罗利,湖北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影,绰号“刘忽悠”,女,197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住十堰市茅箭区,无业。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6年2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6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2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抓获并执行逮捕,2018年1月31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3月5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张贵珍,别名张玲,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现住十堰市茅箭区,无业。曾因赌博,于2013年10月2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2月18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26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辩护人方涛、李海宏,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徐娟,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十堰进连发有限公司文员。曾因赌博,于2017年4月1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2月18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26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辩护人汪奕衡,湖北典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超,男,197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丹江口市,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无业。曾因赌博,于2016年2月2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2月18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26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辩护人柯海燕,湖北太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魏巍,湖北成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胡玉宝,男,197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I4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忠华、李胡平,湖北郧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延军,绰号“朱鬼”,男,1973年8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无业。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2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罚款500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干2016年2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0月26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抓获并执行逮捕,2017年12月18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26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博、朱延桢,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邓华锋,男,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西县,住湖北省郧西县,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7日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赌博,于2017年11月3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辩护人李波、黄花丽,湖北延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唐志宏,绰号“唐老二”,男,197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住十堰市茅箭区,大专文化,无业。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18日被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因涉嫌开设睹场罪,于2017年9月21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12月18日经十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8年1月26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现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被告人陈怡,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住十堰市茅箭区,无业。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8月25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华,女,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于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以十茅检公诉刑诉[2018]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作保、吴忆、于金鹏、张若强、刘影、张贵珍、蔡超、胡玉宝、朱延军、邓华锋、唐志宏、陈怡、李华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娟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陈某4担任
审判长并主审、
审判员张某7、
人民陪审员曾新彩参加的合议庭,于2018年10月9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并分别于10月24日、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冰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作保及辩护人周涛、被告人吴忆及辩护人冀芳芳、被告人于金鹏及辩护人毛河生、被告人张若强及辩护人罗利、被告人张贵珍及辩护人方涛、李海宏、被告人徐娟及辩护人汪奕衡、被告人蔡超及辩护人柯海燕、魏巍、被告人胡玉宝及辩护人李胡平、被告人朱延军及辩护人徐博、朱延桢、被告人邓华锋及辩护人黄花丽、被告人刘影、唐志宏、陈怡、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案情特别复杂,报经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经合议庭评议,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开设赌场罪2014年,被告人李作保开始为任某(在逃)开线出码,任小芳在位于十堰市张湾区青年广场旁的家中开设网络“百家某”赌场,组织邢某、张若强、刘影等人进行赌博。2015年6月,被告人李作保、张若强共谋合伙开设网络“百家某”赌场,由被告人李作保向境外赌场出资9万元作为筹码,并承诺支付高额报酬,让被告人张若强前往“菲律宾沙龙”赌场为其报线和结算赌资。后被告人李作保在十堰市武当广场小区2501室“恒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组织刘影、朱延军、任某、蔡超、刘某1等人进行网络“百家某”赌博。同年8月,被告人张若强从境外赌场回十堰后,继续在被告人李作保开设的网络“百家某”赌场负责报线至同年9月。经查,被告人张若强开设赌场的赌资共计人民币978万余元。后因刘影、朱延军欠下李作保巨额赌债无法偿还,被告人李作保提议让被告人刘影、朱延军合伙从其名下“开线出码”,在金地广场小区刘影家中开设网络“百家某”赌场,从中赚取“抽水、洗码”钱,用于偿还李作保的赌债。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李作保为了茯得更大利益,又先后拉拢被告人蔡超、胡玉宝、张贵珍、唐志宏、李华、邓华锋等人从其名下“开线出码”,各自组织赌客进行网络“百家某”赌博,从中赚取“抽水、洗码”钱。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作保、吴忆通过上线叶某、勾海荣(二人均在逃)取得菲律宾“维加斯”赌场的三个“牌头号”(分别为150、153、156,总额度为30万),在十堰地区发展被告人蔡超、刘影、朱延军、唐志宏、李华、张贵珍、邓华锋等人为下级代理,上述人员通过“以赌养赌”的方式,从被告人李作保处“开线出码”后自行发展赌客,先后在十堰市绿洲美景酒店、武当广场小区2501室、金地广场刘影家中、东岳路鱼郡小区蔡超租住处等地,组织赌客彭某5、鲁某、沈某1、邢某、冯某、彭某4、薛某1、陶某1、刘某3、潘某、严某、钱某1、段某、李某1、胥某、李某2、刘某2、陈某1、胡某3、韦某、何某1、王某1、张某1、胡某1、姜某1、张某2等100余人通过登录境外赌博网站(××,www.32salon.com,www.56salon.com),釆取电话连线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百家某”赌博。被告人李作保通过参与境外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方式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告人吴某4明知是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情况下,仍然帮助被告人李作保与上线联系,为赌客“开线出码”,并与赌客进行对账和资金结算。经查,被告人李作保、吴忆开设赌场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361万余元(进账),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75万元。案发后,上述非法获利,已全部退赃。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于金鹏先后赴澳门、菲律宾等地进行“百家某”赌博,后在十堰地区通过上线“老牟”(经查未获)“开线出码”,并取得“牌头号”(分别为775A、775B、7750、774S),组织赌客陶某1、张某8、方某3、王某3、“孔某2三”、“彭某6”等人采取电话连线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百家某”赌博,参与境外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于金鹏开设赌场的赌资共计人民币445万余元(进账)。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蔡超分别与被告人张贵珍、胡玉宝共谋合伙开设网络“百家某”赌场,通过被告人李作保、张某9(在逃)“开线出码”的代理行为,组织赌客鲁某、彭某5、孔某1、薛某2、张某3、朱某1等人,在十堰市东岳路鱼郡小区蔡超租住处,采取电话连线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百家某”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蔡超、张贵珍、胡玉宝开设赌场的赌资分别为人民币274万余元、611万余元、216万余元(进账)。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影、朱延军共谋合伙开设网络“百家某”赌场,通过被告人李作保、于金鹏“开线出码”的代理行为,组织赌客胥某、段某、白某2、李华、任某、沈某1等人,在十堰市金地广场小区刘影家中、燕林小区朱延军租住处、绿洲美景酒店等地,釆取电话连线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百家某”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刘影、朱延军开设赌场的赌资分别为人民币154万余元、172万余元(进账)。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唐志宏、李华共谋合伙开设网络“百家某”赌场,通过被告人李作保、于金鹏“开线出码”的代理行为,发展被告人徐娟为下级代理,组织赌客万某、方某1、马某2、陈某2、黄某、青江云、顾某2、江某1、陈某3、杭某、李某3、刘某3、李某4、耿某、李某2、方某2、沈某1等人,在十堰市张湾区十三中学对面二楼李华租住处、绿洲美景酒店等地,釆取电话连线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百家某”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唐志宏、李华开设赌场的赌资分别为人民币45万余元、19万余元(进账)。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邓华锋开设网络“百家某”赌场,通过被告人李作保“开线出码”的代理行为,组织赌客孙某1、高某、陶某1、张某10、程某1、许某1、陈某5等人,在十堰市郧西县滨河湾生态宾馆、七星假日宾馆等地,采取电话连线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百家某”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余万元。经查,被告人邓华锋开设赌场的赌资为人民币78万余元(进账)。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徐娟、陈怡共谋合伙开设网络“百家某”赌场,由被告人陈怡通过周某1(经查未获)“开线出码”的代理行为,组织赌客陈某1、杨某1、耿某、岳某、王某2等人,在十堰市皇家城堡酒店、枫丹白露酒店、喜鹊愉家宾馆等地,采取电话连线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百家某”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徐娟、陈怡开设赌场的赌资分别为人民币26万余元、25万余元(进账)。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二)非法经营罪自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徐娟使用两台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陈某6、方某1、江某1等11十名信用卡持卡人“养某”还款,从中牟取1%的手续费。2017年9月20日,从被告人徐娟住处查茯59张他信用卡,非法刷卡套现总金额达人民币315万余元。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物证;2?书证:3?证々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作保、吴忆、于金鹏、张苦张某11影、张贵珍、徐娟、蔡超、胡玉宝、朱延军、邓华锋、春志宏、陈怡、李华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箏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娟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多名信用卡持卡人养卡养某,从中牟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徐娟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华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怡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作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事实有异议。其认为2014年没有给任小任某,自己是参赌人员。其是从2015年7月开始开设赌场,刘影、朱延军不欠其赌债,其没有拉拢其他人员参赌开设赌场。对赌资数额及非法获利有异议,赌资有重复计算且中间有民间借贷,其犯罪金额应为6、700万元。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李作保开设赌场的时间认定有误,其开设赌场的时间是在2015年7月以后,之前系参与赌博,并未开设赌场,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银行流水可以说明。故认定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应当将2015年7月之前的参赌行为所涉资金予以扣除,同时计算赌资也应当从实际开设赌场的时间也即从2015年7月以后开始计算,在此之前系参与赌博,不应当计算在内。2、赌资重复计算,重复计算部分应当予以扣除。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李作保、吴忆涉案赌资说明中对吴忆进账部分予以重复计算,进账部分多计算658500元,这部分应当从赌资中予以扣除。公安机关计算的赌资中包含有被告人李作保与他人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资金往来,该部分往来资金应当从赌资中予以扣除。3、公安机关计算被告人李作保涉案赌资是根据李作保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计算的,而银行卡交易明细中的款项包括被告人李作保与他人之间合法的民间借贷资金往来,如任小任某及替马祥马某3款(二人系夫妻关系)共计306000元、胡玉宝还款50000元、刘影还款30000元,被告人李作保从陶敏陶某1款214700元,刘春刘某1作保处借款690万元等,以上借款或还款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故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所反映的并非都是幵设赌场的赌资,在计算赌资时应当对民间借贷往来资金1495200元予以扣除。4、赌资中未将被告人李作保自己下注部分予以扣除。5、起诉书计算非法获利共计275万元没有任何依据。6、被告人李作保认罪态度好,且自愿认罪,归案后积极退出违法所得,所退金额远远超过其非法所得金额。系初犯,偶犯,家庭经济支柱,其家庭经济负担重。其有重大立功,综上建议法庭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对于法律知识的认识有限,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其初衷是想管束丈夫李作保不乱花钱,没有故意犯罪的动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和社会影响不大,被告人没有特意组织人员参与赌博,只是记账和送钱,没有参与放贷、抽水的行为;被告人吴忆与李作保育有两个小孩,都不满六岁,需要父母的照顾。建议对被告人吴忆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
被告人于金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指控其2016年起开设赌场有异议,自己在2016年是去菲律宾旅游。认为其犯罪金额应该是100多万元,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对犯罪金额有异议,银行卡的流水大部分是信用卡相互转账,但持卡人都不是参赌人员。
被告人张若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关于犯罪数额的认定,指控金额证据明显不足。本案指控犯罪数额的认定,所依据的是张若强单方记录的账本,再无其他直接证据,且本案指控涉案赌资数额是以进账数额进行确认,在账本上显示的也就是“出码”,该账本上相加“出码”金额517.902万元,并非指控的978万余元。2、张若强所起作用较小,只是按李作保的指示为其报线和记账,是犯罪链的最末端,即使没有张若强的参与,本案指控的犯罪也会由其他人完成既遂。其是从李作保处领取报酬的人员,主观恶性较小,参与犯罪时间较短,归案后主动悔过。建议对其从轻处理。
被告人刘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其认为和朱延军是2016年开设赌场,并被拘留过且罚款了,自己也没有获利。其和李作保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借款约10余万元,其用银行转账还给吴忆、吴艳的账户约15万元。
被告人张贵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认为其与彭玲彭某5是一起赌博,不存在开设赌场,自己也没有给彭玲彭某5码。张云张某3波张某9,其起担保作用,再由其转钱给张波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中关于赌资数额认定错误,公诉机关认定赌资的计算方式存在明显逻辑矛盾。公诉机关把赌客转入张贵珍的款项和上级赌场代理买码赌博后退回到张贵珍账户的款项以及彭玲彭某5上级赌场代理的款项及退款重复相加。不能因为买码的款项没有输完退出而重新叠加赌资。2、与彭玲彭某5是共同赌博,不存在彭玲彭某5张贵珍开线出码的情形,所有彭玲彭某5贵珍之间的银行交易流水应当扣减,不能认定为赌资。3、赌客即使把款项转入张贵珍账户其也不能进行赌博,必须购买筹码即买码方可赌博,没有买码部分款项在张贵珍与赌客之间其实是一种债务关系。本案张贵珍的赌资认定数额应当以购买筹码的款额154万元。4、张贵珍是最下游的代理人,在整个案件中也属于从犯,系初犯、偶犯,其是自己赌博,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与其他以开设赌场获利的案犯应当有所区別。
被告人徐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金额有异议。对指控的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徐娟与唐志宏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代理行为,徐娟自身赌博,偶尔邀约他人一起赌博,有时自己开线,有时介绍到唐志宏处,但不是有目的的组织他人到唐志宏处赌博,也未获利,徐娟也只是介绍了方梅方某1本艳到唐志宏处赌博而已。2、指控徐娟的赌资中有涉及唐志宏的8万、马亮马某2万,从卷宗唐志宏、徐娟的陈述来看,两人之间发生过借款,但是徐娟曾与他人一起共向唐志宏借款8万,其中每人借款4万元,徐娟将其用于了信用卡还贷,由此可见并不存在所谓的8万元赌资。关于马亮马某2万,而卷中并没有相关徐娟与马亮马某25万元的金钱来往。3、关于非法经营罪的数额不相符。经过对银行流水的计算及当事人的核对,能够确定其中有部分是持卡人将卡拿回后自行刷卡,不系徐娟非法经营数额,因此最终能够确认非法经营的数额为3099216.4元。4、当庭认罪、悔罪,徐娟本人系独身女儿,其父母身体不好,还有一个有8岁的小孩,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蔡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蔡超原是在赌博中输了钱以后想翻本才参与,是被动参与,主观恶性不深。2、蔡超与他人在银行卡上有互相拆借行为,有些转账是还借款,不能计入赌资,指控被告蔡超开设赌场的赌资不准确。3、蔡超不是开线出码者,蔡超上线有上级代理,其处于从犯地位。4、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玉宝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金额216万元有异议。1、胡玉宝并没有与蔡超合伙开设赌场,在此期间胡玉宝只是给蔡超做的报线、记账工作,应是蔡超的员工,不应当把蔡超等人的犯罪金额认定为与胡玉宝共同合伙犯罪金额。2、其自愿认罪,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朱延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有异议,认为自己是参与赌博,没有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最高院认为,如果行为人只是充当赌博网站地区代理人的下级代理人,通过提供赌博网站的帐户和密码招引赌博客户,没有再发展下级代理人的,其行为就应当认定为“聚众赌博”行为。李作保尚且不能被认定为地区代理人,朱延军只是与李作保联系开线出码,然后与赌客一起赌博,其无法与网络赌场取得直接联系,赌资也是与李作保进行结算,没有开设网络赌场、未充当网络赌博网站地区代理人、也没有发展下级代理人,朱延军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赌博罪。2、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交易明细光盘中只有朱延军(含梅娜梅某个)的4个账户交易明细,没有尾号为3274的账户交易明细,故尾号为3274的“银行账户”中的49300元不能认定。朱延军被行政处罚之前的301900元不能认定为本案的犯罪数额,且行政处罚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及罚金。邓华锋转入朱延军账户的40000元和刘影转入朱延军账户的39100元系合法借贷,该部分合计79100元应当扣减。3、朱延军是最低一级招引赌客的被告人,属从犯。其如实交代上线,自愿认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建议对朱延军适用非监禁刑。
被告人邓华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事实有异议,认为犯罪金额有出入。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邓华锋的赌资金额应当以赌客为赌博而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认定标准,而不能以全部下注金额对应的人民币数额作为赌资总数,且应当扣除被告人自己的投注金额。公诉机关相应认定的抽头渔利10余元根据赌资核定亦属认定有误。2、邓华锋仅于2017年6月中旬至7月下旬找被告人李作保开线出码搞百家乐家某,级别为最低一级,系从犯。3、被告人邓华锋犯罪后自动投案,即使初期未完全供述,但后又主动前往办案部门要求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邓华锋现有年仅四岁的女儿需要抚养与教育,请法庭本着刑法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邓华锋减轻处罚。
被告人唐志宏、陈怡、李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一)开设赌场罪2014年,被告人李作保开始为任小任某逃)开线出码,任小芳在位于十堰市张湾区青年广场旁的家中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场,组织邢涛邢某若强、刘影等人进行赌博。2015年6月,被告人李作保、张若强共谋合伙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场,由被告人李作保向境外赌场出资9万元作为筹码,并承诺支付高额报酬,让被告人张若强前往“菲律宾沙龙”赌场为其报线和结算赌资。后被告人李作保在十堰市武当广场小区2501室“恒广商贸投资有限公司”办公室内,组织刘影、朱延军、任小任某超、刘春刘某1进行网络“百家乐家某博。同年8月,被告人张若强从境外赌场回十堰后,继续在被告人李作保开设的网络“百家乐家某场负责报线至同年9月。经查,被告人张若强开设赌场的赌资共计人民币517万余元。后因刘影、朱延军欠下李作保巨额赌债无法偿还,被告人李作保提议让被告人刘影、朱延军合伙从其名下“开线出码”,在金地广场小区刘影家中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场,从中赚取“抽水、洗码”钱,用于偿还李作保的赌债。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李作保为了茯得更大利益,又先后拉拢被告人蔡超、胡玉宝、张贵珍、唐志宏、李华、邓华锋等人从其名下“开线出码”,各自组织赌客进行网络“百家乐家某博,从中赚取“抽水、洗码”钱。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李作保、吴忆通过上线叶德叶某海荣(二人均在逃)取得菲律宾“维加斯”赌场的三个“牌头号”(分别为150、153、156,总额度为30万),在十堰地区发展被告人蔡超、刘影、朱延军、唐志宏、李华、张贵珍、邓华锋等人为下级代理,上述人员通过“以赌养赌”的方式,从被告人李作保处“开线出码”后自行发展赌客,先后在十堰市绿洲美景酒店、武当广场小区2501室、金地广场刘影家中、东岳路鱼郡小区蔡超租住处等地,组织赌客彭玲彭某5文斌、沈爱沈某1涛、冯云冯某耀辉、薛军薛某1敏、刘治刘某3新、严众严某南荣、段胜段某健、胥江胥某萍、刘落刘某2功垚、胡刚胡某3君、何桂何某1均林、张新张某1强、姜远姜某1善林等100余人通过登录境外赌博网站(ww××ww.32salon.com,www.56salon.com),釆取电话连线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百家乐家某博。被告人李作保通过参与境外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方式从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告人吴忆吴某4是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情况下,仍然帮助被告人李作保与上线联系,为赌客“开线出码”,并与赌客进行对账和资金结算。经查,被告人李作保、吴忆开设赌场的赌资共计人民币971万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退缴涉案款263.9万元。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于金鹏先后赴澳门、菲律宾等地进行“百家乐家某博,后在十堰地区通过上线“老牟”(经查未获)“开线出码”,并取得“牌头号”(分别为775A、775B、7750、774S),组织赌客陶敏陶某1绪云、方强方某3俊、“孔老孔某2、“彭姐彭某6人采取电话连线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百家乐家某博,参与境外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于金鹏开设赌场的赌资共计人民币445万余元。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蔡超分别与被告人张贵珍、胡玉宝共谋合伙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场,通过被告人李作保、张波张某9逃)“开线出码”的代理行为,组织赌客鲁文鲁某玲丽、孔令孔某1殿鸿、张云张某3文英等人,在十堰市东岳路鱼郡小区蔡超租住处,采取电话连线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百家乐家某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蔡超、张贵珍、胡玉宝开设赌场的赌资分别为人民币119万余元、424万余元、101万余元。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刘影、朱延军共谋合伙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场,通过被告人李作保、于金鹏“开线出码”的代理行为,组织赌客胥江胥某胜国、白大白某2华、任小任某爱丹等人,在十堰市金地广场小区刘影家中、燕林小区朱延军租住处、绿洲美景酒店等地,釆取电话连线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百家乐家某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刘影、朱延军开设赌场的赌资分别为人民币58万余元、52万余元。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唐志宏、李华共谋合伙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场,通过被告人李作保、于金鹏“开线出码”的代理行为,发展被告人徐娟为下级代理,组织赌客万荣万某梅华、马亮马某2霞、黄长黄某江云、顾安顾某2本艳、陈太陈某3永、李民李某3治国、李永李某4筝筝、李萍李某2葵、沈爱沈某1,在十堰市张湾区十三中学对面二楼李华租住处、绿洲美景酒店等地,釆取电话连线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百家乐家某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唐志宏、李华开设赌场的赌资分别为人民币23万余元、19万余元。自2016年以来,被告人邓华锋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场,通过被告人李作保“开线出码”的代理行为,组织赌客孙章孙某1林、陶敏陶某1声林、程声程某1方伟、陈海陈某5,在十堰市郧西县滨河湾生态宾馆、七星假日宾馆等地,采取电话连线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百家乐家某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邓华锋开设赌场的赌资为人民币2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邓华锋退缴涉案款10万元。自2016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徐娟、陈怡共谋合伙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场,由被告人陈怡通过周伟周某1查未获)“开线出码”的代理行为,组织赌客陈功陈某1海力、耿筝耿某涛、王飞王某2,在十堰市皇家城堡酒店、枫丹白露酒店、喜鹊愉家宾馆等地,采取电话连线的方式,接受赌客投注,进行网络“百家乐家某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经查,被告人徐娟、陈怡开设赌场的赌资分别为人民币26万余元、25万余元。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明受案情况。(2)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其中扣押清单情况,搜查现场扣押包括现金在内的物品的详细情况,邓华锋退涉案款10万元、吴忆退涉案款263.9万元。(3)鉴定相关文书、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对多名被告人手机、电脑进行检查及内容数据鉴定情况。(4)侦查机关出具的涉案人员赌资说明,证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持有的银行账户中统计出各赌客转给各被告人的赌资金额。(5)抓获经过,证明2017年9月20日15时,民警在李作保、吴忆家中将二人抓获,抓获时李作保家中电脑正处于境外百家乐家某视频连线中,电话正处在接听状态;2017年11月12日12时,于金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兴边防检查站出境大厅,被该站人员查获;2018年1月22日,张若强在家中被民警抓获;2017年9月20日,蔡超被民警抓获;2017年12月12日,刘影被民警抓获;2017年11月7日,朱延军被民警抓获;2017年9月20日,唐志宏被民警抓获;2017年12月25日,李华被民警抓获;2017年9月20日,张贵珍在家中被民警抓获;2017年9月20日,徐娟在家中被民警抓获;2017年11月2日,邓华锋主动到人民路派出所投案;2017年12月21日,陈怡经民警传唤到案。被告人胡玉宝于2018年6月13日在武汉市汉口火车站被民警当场抓获。(6)鉴定相关文书、侦查机关出具的涉案人员赌资说明、组织架构图、赌博网站截图。(7)被告人张若强账本复印件,证明张若强2015年在菲律宾帮李作保出码的账目明细。(8)冯云冯某网银照片,证明冯云冯某告人李作保手中出码后的赌资交易记录。(9)陶敏陶某1微信转账记录照片,证明陶敏陶某1影、于金鹏等人的赌资转账交易明细。(10)沈爱沈某1银行转账记录照片,证明沈爱沈某1吴艳出码进行网投时与吴艳、吴忆等人的赌资交易转账记录。(11)刘治刘某3与李作保等人的转账交易记录截图,证明刘治刘某3投的出码信息截图。(12)石宗石某银行转账截图,证明石宗石某金鹏指示下与相关赌客之间的赌资转账交易记录明细。(13)侦查人员抓获于金鹏时从其身上搜出涉及网络百家乐家某的账目1张。(14)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于金鹏曾于2015年10月1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缓刑2个月。被告人陈怡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被告人邓华锋2007年12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14年6月8日刑满释放。(15)被告人蔡超、张贵珍所持有银行卡、账本、账目清单、手机转账交易记录照片。(16)胡卫胡某2交易明细,证明胡卫胡某2为2296的工商银行卡与李作保、张波张某9的银行交易明细。(17)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张贵珍2013年11月19日因涉嫌赌博被张湾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3日,罚款2500元;被告人蔡超2016年2月28日因涉嫌赌博被茅箭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4日,罚款1900元。涉嫌参与赌博的相关人员于2016年2月24日被茅箭区公安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告人刘影因涉嫌赌博被茅箭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900元;被告人朱延军因构成为赌博提供条件被茅箭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900元。(18)茅箭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告知回执、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被拘留人人员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证明2016年2月23日晚在刘影、朱延军处因赌博被当场抓获的相关人等的行政处罚执行告知情况。其中朱延军因赌博于2012年3月被茅箭区公安分局罚款500元。(19)茅箭区公安分局收缴物品清单,证明侦查人员将自相关涉案人员处收缴的赌资、罚金以及其他物品进行登记的情况。(20)刘影、朱延军开设赌场现场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在对刘影、朱延军于东岳路金地广场2号楼2207号房内开设的赌场进行检查时现场制作相关照片10张。(21)茅箭区公安局临时布控表,证明茅箭区公安分局于2016年2月23日对东岳路金地广场2号楼2207号房进行检查时发现朱延军等人正利用网络进行赌博。(22)孙章孙某1照片截图,证明孙章孙某1告人邓华锋之间进行百家乐家某时的赌资结算转账情况,邓华锋给其出码的情况。(23)高林高某照片截图,证明高林高某华锋等人之间的微信交易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与相关人员之间的微信交流信息。(24)顾安顾某2与徐娟、陈怡、杨海杨某1志宏、贾丹贾某的赌资转账交易信息、与相关人员联系开线出码进行网上百家乐家某的微信交流信息。(25)胥江胥某长生、陈霞陈某2荣华、李民李某3亮、马锦马某1安栋手机中拍照提取的手机银行交易记录、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与本案有关的相关人员赌资交易记录。(26)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从银行调取的本案涉案人员之间的资金来往明细。(27)被告人徐娟、陈怡、李华涉嫌开设赌场的具体赌资说明,被告人徐娟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养卡养某材料,被告人张若强涉案赌资说明情况。(28)朱汉朱某4鲁文鲁某的3张银行卡信息、胡玉宝涉案赌资计算说明,证明胡玉宝赌资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彭鹏彭某1刚彭某2超彭某3言,彭鹏彭某12017年6月下旬起其印象比较深刻的几次赌资收送是在人民路大本营附近给一个叫李作保的人送赌资,其又称李作保开线赌博的频率很高,每个月都要去收送赌资5、6次,2017年8月彭鹏彭某1彭超彭某3自己收送赌资,彭超彭某30万元现金交给了来拿钱的一男一女。彭刚彭某2其于2017年7月份开始帮彭鹏彭某1赌资,其中印象比较深刻的一次是在人民路大本营门口给一个女的送了15万的现金。(2)证人邢涛邢某言,证明其曾于2014-2016年间先后在任小任某若强、刘影等人处出码玩过百家乐家某赌博。证实其于2014年同李作保等四人一起注册了恒广工贸有限公司,2015年上半年知道李作保在公司办公室搞百家乐家某。其多次看到的与李作保一起的搞网投的人有段胜段某延军、刘春刘某1影、张若强、任小任某华等人。同时证实,2016年年底,其在找李作保索要欠款时,李作保称让其帮忙瞒一下李作保妻子吴忆,让吴忆相信李作保没有在打网投而是只给别人出码,之后还每天将出码的盈亏情况编辑成短信发送到邢涛邢某上。(3)证人刘春刘某1言,证明其于2013年加入李作保建立的放贷公司进行放贷,后李作保开始从事百家乐家某赌博活动,其便常在李作保处出码进行赌博。刘春刘某1其2013-2015年期间在李作保处出码进行赌博,每次都是在公司的办公室或者公司留下宾馆中进行赌博,每次都由李作保联系开线出码,其与李作保、张若强、刘影、任小任某健、蔡超等人一起玩过,其在李作保处玩百家乐家某有100多万元,2015年年底其便没有和李作保来往,也没有在玩过百家乐家某证明从其卡号8214、9970、0840银行卡转账给李作保的894500元大部分是与李作保一同放贷的钱。(4)证人赵丹赵某1言,证明其于2015-2016年期间在张若强处出码玩百家乐家某,前后输了有十几万元,其在张若强处赌博时曾遇到李作保、邢涛邢某张若强处赌博。又证实其带警察赶到张若强家中,警察在张若强家中搜出开设赌场记账本一个。(5)证人吴玉吴某1守云的证言,证明其二人经常在一起打牌,认识张若强后,先后在张若强家中和宾馆中打过百家乐家某,每次其二人都是一起,由张若强报线出码,同时其二人每次在张若强处赌博时都能遇到李作保,后来由于输了十几万元钱,其二人就没有联系张若强进行赌博了。(6)证人杜鹃杜某言,证明2015或2016年间,由于公司账上没有资金,李作保向其个人账户转了5次左右的款,总计十几万元,用来进行公司增资。(7)证人胡强胡某1言,证明2017年8月份,李作保将其带到刘影位于东岳路金地广场的家中,其玩了一次百家乐家某,输了2000多元钱就没再玩了。其尾数为777的农行卡与李作保尾数为3972的银行卡之间的39笔转账都是别人将钱打在自己卡上,自己再将这些钱打给李作保,其不知道这些都是什么钱。(8)证人潘新潘某言,证明其从2015年开始跟着朱延军玩百家乐家某015年11月朱延军将其带到了刘影位于金地广场22楼的家中,让自己帮忙在朱延军和刘影合伙开的百家乐家某中记账收钱,并给予酬劳,后来这个场子被警方查获,其被行政拘留15日。2016年12月,蔡超将其叫到蔡超位于鱼郡小区的家中,让其在蔡超、朱延军、刘影合伙开的百家乐家某中帮忙记账并给予酬劳。其知道朱延军和蔡超都是在李作保处进行开线出码,其在记账时经常看到李作保去赌博,还看见张玲张某12贵珍)、“廖姐廖某“丽姐”等人到蔡超处进行赌博。(9)证人严众严某言,证明2015年其知道任小任某出码玩百家乐家某后就在任小任某码进行网上百家乐家某,其在任小任某过十几次码,共输了几万块钱,任小任某线是李作保,任小任某作保处出码。(10)证人胥江胥某言,证明其于2016年1-5月份在“假小子”处玩过百家乐家某,输了20万元左右,当时“假小子”在李华家也开过百家乐家某,其在李华家玩的时候,还有王丽王某5芳等人也在场玩,后来李华直接在李作保处出码开百家乐家某后,其便在李华开的场子里玩百家乐家某知道朱延军也在开百家乐家某后,其也通过朱延军出码玩过几次。(11)证人李健李某1言,证明其于2016年5月份左右的时候在任小任某过几次码,在认识李作保之后就直接从李作保处出码进行赌博,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份,其多次找李作保出码进行赌博,其与李作保之间的赌资结算一般通过现金或者直接转账进吴忆账户。(12)证人冯云冯某言,证明2016年6月份,其在蔡超手中出过一次码,在李作保手中出过多次,其名下尾数为7522的建行卡与李作保、吴艳之间的交易都是赌资交易。(13)证人段胜段某言,证明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期间,其分别在朱延军和蔡超的家中出码玩过百家乐家某,都是拿现金与这二人交易进行出码,共输了30多万元。其知道朱延军和蔡超都是在李作保处开线出码,其曾将自己的一套房子以7.5万元的价格抵给了李作保。(14)证人钱南钱某1言,证明2016年7月至2017年8月期间,开始在任小任某码,后来在李作保和一赵姓男子处出过码。(15)证人刘落刘某2言,证明2016年8月份其便开始在李作保处出码进行百家乐家某。(16)证人张新张某1言,证明2016年9月份,其联系李作保让其给自己出码打网投,后李作保让其联系自己妻子吴忆,张新张某1吴忆处开始出码玩网投,2016年9月至2017年8月,其总共出码5次左右,输了4万多元钱。(17)证人何桂何某1言,证明2016年夏天,其开始在于金鹏处出码玩百家乐家某,其一般与于金鹏之间赌资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存入,与于金鹏之间的转账汇款除一笔金额为16840的于金鹏转给其买保险的钱外,都是赌资交易。后2016年11月其认识李作保之后便开始在李作保处出码进行赌博,其有时候直接与李作保联系,有时与李作保妻子吴忆联系出码。(18)证人张善张某2言,证明2016年年底,便开始在李作保处出码进行百家乐家某,直至2017年5月份左右总共输了8万元左右,其所有赌资都是通过银行与李作保进行结算。(19)证人彭耀彭某4言,证明其于2016年底开始与其朋友荣北海家中,由荣北海联系人出码后进行赌博,彭耀彭某4直接与李作保名下的银行卡转账来进行赌资结算。(20)证人陈功陈某1言,证明2016年11月份,便与杨海杨某1在陈怡处出码进行赌博,同其一起的还有“娟子”、“真真”、王飞王某2017年4月至6月,陈功陈某1金鹏、刘影、李华处出码进行赌博,2017年6月至7月,陈功陈某1在李作保或吴忆处出码进行百家乐家某。(21)证人陶敏陶某1号洋洋)的证言,证明其2016年夏天之后随即开始从于金鹏处出码进行赌博,其与于金鹏之间的赌资交易都是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2016过年的时候,其还通过邓华锋出码玩过一次百家乐家某,其同时称,和其一起玩过网络百家乐家某的还有刘影、李华、许三许某2功垚等人。又证明2017年李伟李某5作保)向其借款共计20万元左右。(22)证人马锦马某1言,证明2017年3月,唐志宏找到其让其帮忙在唐志宏、李华、刘影合伙开的百家乐家某里面帮忙报线记账。又称,唐志宏三人从李作保处出码,刘影在和唐志宏、李华合伙了一段时间就没再继续合伙了。同时证实,其知道唐志宏、李华、刘影都是在李作保处出的码,李华还找一个叫“金鹏”的人出过3、4次码,每次3万,一般都是“金鹏”来拿钱。证实唐志宏三人开设赌场主要靠赚取抽水和洗码钱,徐娟曾经找到唐志宏商量,如果玩百家乐家某客输了钱,可以把信用卡放到她那里套现养卡养某后很多赌客都把信用卡放在她那里养卡(23)证人方葵方某2言,证明2017年左右其发现李华在搞网络百家乐家某,之后其在李华处多次出码赌博都输了,李华遂让其直接找李作保出码进行赌博,其在2017年8-9月份多次从李作保处出码进行赌博,都直接将现金赌资交给了李作保,其赌赢的钱由吴忆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到其名下尾数为3362的建行卡上。(24)证人沈爱沈某1言,证明其于2017年3月份之后开始在李作保处出码进行百家乐家某。李作保每次让一个叫吴艳的女子联系自己教自己进行网投,其与吴艳之间的赌资交易由银行转账进行,每次转到吴艳或吴忆的银行账户上。同时证实其还在朱延军、唐志宏和白大白某2过码打过网投,出码赌资一般都通过银行转账交易,有时通过现金直接交易。(25)证人薛军薛某1言,证明2017年4月至9月期间,其先后在张勇处出码进行网上百家乐家某,赌资交易大部分为银行转账,由其直接汇入张勇提供的银行账户中。(26)证人刘治刘某3言,证明其于2017年年初就在蔡超处出过几次码,通过蔡超认识李作保之后,就在自己家中直接通过李作保出码打过十几次网投。其还在李华处出码打过网投,还通过手机微信玩过微投,其与这三人之间的赌资结算都是通过银行或微信转账。又证实其知道蔡超是在李作保处出的码,李华在谁处出码不清楚。(27)证人王均王某1言,证明其在2017年8月在“李魏”(李作保)处出码进行网上百家乐家某,赌资每次由“李魏”或者“李魏”妻子给其发转帐信息,其将赌资通过银行转帐转入户名为李作保的银行卡中。(28)证人李萍李某2言,证明2017年7月看到任小任某华在李华家玩百家乐家某赌博,后来李作保过来和自己聊了一会走了,李华告诉自己李作保可以出码玩百家乐家某证实其于2016年12月份在唐老唐某2唐志宏)处玩过百家乐家某赌博,于2017年8-9月份在张孟玲家玩过百家乐家某,与这些人进行赌资交易一般都是通过微信转账交易。(29)证人曾婧曾某言,证明其知道于金鹏在从事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的事情,于金鹏自己就是赌场代理,刘影和唐志法是其下级代理,于金鹏主要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和赌客与下级代理进行结算,于金鹏曾经用过其名下尾数为6871的农行卡和尾数为4477的工行卡进行过赌资结算业务。又证实自己也从“何哥何某2陈怡、“六顺”处出过码。(30)证人石宗石某言,证明2016年5月份左右至2017年5月份,于金鹏将其名下尾数为3178的工商银行卡拿走,这期间该张银行卡上的交易都是于金鹏的赌资交易,同时证实,于金鹏使用其手机银行进行转账时需要经过其手机发送验证码操作,这期间于金鹏每次进行赌资交易的时候都将相关信息发给石宗石某石宗石某进行赌资转账。于金鹏和其说过让其帮忙转的都是赌资。(31)证人王飞王某2言,证明2016年11月份,同杨海杨某1功垚、岳涛岳某在“娟子”(徐娟)处出的码,其听说“娟子”是和陈怡一起和庄吃分,后来其四人又在“老于”处出码玩百家乐家某赌博,赌资一般都是通过王俊王某3老于”结算。(32)证人杨海杨某1言,证明2016年10月处,在徐娟处玩百家乐家某赌博,几天后,其同陈功陈某1找徐娟时看到徐娟、“小胡”、“顾老顾某3三人在房间内玩百家乐家某,徐娟负责记账,后来“筝筝”、陈功陈某1岳涛岳某其二人一起在徐娟处玩过几次,其都是通过微信与徐娟进行赌资结算。同时证实,后其三人与王飞王某2在王俊王某3码玩百家乐家某016年12月,其和陈功陈某1筝筝”一起在于金鹏家中出码玩过百家乐家某。(33)证人耿筝耿某言,证明其从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2月通过徐娟出码玩网络百家乐家某,其知道徐娟是和“顾老顾某3、陈怡一起合伙的;其于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在王俊王某3码玩网络百家乐家某,和其一起在王俊王某3网投的有陈功陈某1飞、岳涛岳某海力,知道王俊王某3过于金鹏开线出码的;其于2017年4-8月在“唐老唐某2、李华、刘影处出码玩网络百家乐家某,之后还在刘影处单独出码玩过,共输了2万元左右;其于2017年9月在“朱哥”处出码玩网络百家乐家某。其与相关人员的赌资结算一般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部分通过现金交易和无卡存款。(34)证人王俊王某3言,证明于金鹏女友“双双”(曾婧曾某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其一直通过于金鹏开线出码组织别人在其处玩百家乐家某,其后其同于金鹏一起合庄出码。又证实在其处出码进行赌博的主要有陈功陈某1海力、“筝筝”、“洋洋”、陈怡、姜超姜某2志法等,赌资结算主要通过银行转账,少部分通过现金交易。(35)证人翟传翟某言,证明2016左右,其帮于金鹏以自己名义办了一张中国移动的电话卡,后又以自己名义在招商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其将该电话卡和银行卡都交给于金鹏使用,其自己从来没用过,2017年8月份左右,于金鹏将银行卡还给了自己,之后自己便将该卡注销,对卡上的相关交易一概不知。(36)证人彭玲彭某5言:我和张贵珍一起开线参与赌博,有时候我们两人一起吃分赌博,有时候让张贵珍帮我出码后我们各打各的,每次都是张贵珍联系的人出的码。要是张云张某3帮忙出码,我一般就联系张贵珍出码,然后我和张云张某3人就吃分玩,结束后,如果赢了,张贵珍就只支付我的款数,如果我或张云张某3,张贵珍就会将洗码钱扣掉。我和张云张某3,从张贵珍处出码。2015年12月底到2016年1月出,我在张贵珍那输了钱,就从华神(十堰)置业公司卡上取出钱存到张贵珍提供的银行卡上。2017年5月,我参赌的时候,由张玲张某12贵珍)和赌场联系,张贵珍的身份是赌场的代理人,张会给报线员联系给我开线。到7月中旬,我急着翻身,就找张玲张某12华英开线,又找到张玲张某12云开线,按照规矩,代理5%的抽水会给我2%作为介绍开线的好处费,直接从我欠张玲张某12中扣除了。与张贵珍之间的赌资交易基本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偶尔有现金。(37)证人张云张某3言,证明2017年6月,其在彭玲彭某5下开始接触网上百家乐家某,由彭玲彭某5出码,其在认识张贵珍之后也自己联系过张贵珍出码进行网上百家乐家某,其与张贵珍之间的赌资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易,其与张贵珍之间的交易都是赌资交易,其还在王华王某6波处出码进行过赌博。(38)证人方梅方某1言,证明2017年8月,其在找徐娟养卡养某道了唐志宏在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便通过徐娟找唐志宏出码进行赌博,后其自己在唐志宏处多次出码赌博。其在唐志宏处参赌共赢了4万元,赌资通过现金交易和银行转账方式进行结算。2016年在蔡超处出过码玩过网络百家乐家某。同时证实,其于2017年8月左右将自己名下一张中国银行信用卡和一张光大银行信用卡放在徐娟处进行养卡养某支付徐娟手续费300元左右。(39)证人薛殿薛某2言,证明从2016年10月至2017年8月份多次在张贵珍处出码进行网上百家乐家某,其与张贵珍之间的赌资交易一般通过银行转账进行,部分以现金方式进行。(40)证人强建强某言,证明其曾向薛殿薛某240余万元一直未归还,2016年年底,薛殿薛某2要钱,并将户名为张贵珍的银行卡号发给自己让自己将钱都打到这张卡上,其遂陆续向张贵珍的银行账户中转账39万元左右。(41)证人朱文朱某1言,证明2017年5月至6月期间,其先后3次在蔡超家进行过百家乐家某赌博,与蔡超之间都是直接进行现金交易。同其一起赌博的有张贵珍、彭玲彭某5玉宝、李华、张云张某3。(42)证人孔令孔某1言,证明2016年年底至2017年3月份左右,其多次通过张贵珍出码玩百家乐家某后其找到蔡超出码进行百家乐家某。其与张贵珍和蔡超之间的赌资交易一般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少部分以现金交易。(43)证人张明张某4言,证明其于2016年11月份开始在蔡超处进行网络百家乐家某。其还找过赵毅赵某2一次网络百家乐家某。(44)证人张琴张某5言,证明其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期间先后多次在蔡超处出码玩网络百家乐家某,在蔡超处赌博的还有孔令孔某1贵珍等人,每次由蔡超报线出码。(45)证人鲁文鲁某言,证明其玩网络百家乐家某一开始在王华王某6码,赌资主要通过银行转账进行交易。其于2016年10月份其开始在胡玉宝处出码玩网络百家乐家某,赌资通过银行转账交易,其每次将钱转入胡玉宝提供的户名李作保的银行账户中。其让朱汉朱某4强帮其转过账。(46)证人白胜白某1言,证明其于2017年6月份开始在蔡超处多次出码玩网络百家乐家某,赌资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支付结算,其听说蔡超是在一个叫“李伟李某5男子处开线。(47)证人张光张某6言,证明警察在张贵珍家中将张贵珍抓获及查扣物品的经过。(48)证人胡卫胡某2言,证明其听说过张贵珍在玩网络百家乐家某,平时和她一起玩的有蔡超、彭玲彭某5二姐”,其经常听张贵珍说欠张波张某9伟的钱。(49)证人蔡素蔡某言,证明2016年5月左右,其帮其父亲蔡超办过一次8万元的贷款,之后这张银行卡被蔡超拿走使用。(50)证人刘姝刘某4言,证明2013年其曾到张贵珍开的麻将馆中打过麻将,并看到张贵珍在麻将馆里面的小房间搞网络百家乐家某,其玩了几次觉得输臝太大就没玩了。其同时称,2014年张贵珍找其借过10万元钱,之后通过银行转账向其转账30万元,其中10万元为还其借的钱,还有20万让其帮忙转交胡卫(51)证人梁启梁某言,证明其于2016年在王华王某6次出码玩百家乐(52)证人朱丹朱某2波张某9)的证言,证明2017年6月,张波张某9办了两个手机号,并在农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分别办了一张银行卡,张波张某9好的手机号和银行卡都拿走使用,2017年9月5日,其尾数为5743的工商银行卡收到25万元的转账,后张波张某9将该笔钱分成几笔转给了别人。(53)证人尚宏尚某言,证明2017年4月6日其以12.5万元的价格从张贵珍手中买进一辆新的没上户的本田车。(54)证人苌正玉的证言,证明其与蔡超是朋友,2015-2016年期间蔡超多次找其借过钱,总共约15万元左右,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给的蔡超,有时直接通过其名下银行卡转账,又是通过其女友或他人银行卡转给蔡超。(55)证人王俊王某3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曾两次在刘影处出码玩百家乐家某赌博,现金结算;其于2015年年底至2017年5月期间,先后在“朱鬼朱某5出过多次码,现金直接结算;其于2016年下半年在“小易”处出过一次码。(56)证人朱明朱某3言,证明2017年8月份左右,其先后多次从刘影处开线出码万网上百家乐家某,每次直接以现金结算。(57)证人陈霞陈某2言,证明其于2016年夏天通过徐娟介绍在唐志宏处多次出码玩网上百家乐家某。唐志宏的场子李华的租住一个房间内,徐娟负责把人拉到唐志宏的赌场内参赌,马锦马某1场负责给唐志宏收钱,还有一个小伙子负责报线记账,其每次去赌博这四个人都在场,赌资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交易。后其又在任小任某华处单独出码打百家乐家某资通过银行转账交易。其还通过一个叫陈怡出码玩过百家乐家某资通过银行转账交易。同时证实,其由于输钱太多,于2017年年初将自己两张华张某13行的银行卡放在徐娟处进行养卡养某月按1万元钱收取100元手续费,后其于2017年7月份左右将卡要回。(58)证人万荣万某言,证明其是在2014年冬天在刘影位于金地广场22楼的家中和她开的房间内玩百家乐家某和李伟李某5015年通过在刘影那里打网投认识的,当时刘影有时找李伟李某5。其在2016年冬天开始在唐志宏的场子玩百家乐家某实其在该三人处赌博一般通过银行转账进行。其在唐志宏处赌博时,知道徐娟是替唐志法拉人赌博和养卡养某马锦马某1帮唐志宏记账收钱,唐志宏是从李作保处出的码。(59)证人陶红陶某2言,证明自2016年1月份起,其先后5次通过刘影出码玩网络百家乐家某,赌资直接通过现金结算。同时证实,刘影的赌场是和“老朱”合伙开的,参赌的还有潘新潘某志浩、曹丽曹某2新在刘影和“老朱”开的场子里负责记账。(60)证人罗文罗某1言,证明2016年2月,其在东岳路金地广场2号楼2207号房间内通过一个姓刘的女老板和一个男老板出码玩过网上百家乐家某,赌场是那一男一女合伙开的,当其认识其中一个叫王均王某1过了一会警察赶到将参赌人员全部当场抓获。(61)证人吴彩吴某2言,证明2016年2月,其到东岳路金地广场2号楼2207号房看到刘影在进行网上百家乐家某,其称知道这里是一个赌场,赌场是刘影和另一个男老板合伙开的,刘影和男老板负责记账,其没有参赌,过了一会警察赶到将参赌人员全部当场抓获。(62)证人曹龙曹某1言,证明自2015年起,其先后10多次在刘影和一个姓朱的男子在刘影位于东岳路金地广场2号楼2207号的住处参与网上百家乐家某,姓朱的老板和另外两个小伙子每次负责报线和记账。其同时称,2016年2月23日晚上在刘影处参与赌博的有10个人左右,其认识的有陶红陶某2影、姓朱的老板和一个姓潘的男子,当晚警察赶到将现场人员全部抓获。(63)证人刘志刘某5言,证明2016年2月份,其表哥潘新潘某介绍至刘影与朱延军合伙开设的位于东岳路金地广场2号楼2207号房赌场中帮忙报线记账,并给其每天200元钱作为报酬。(64)证人江本江某1言,证明其于2014年通过吴彩萍接触到百家乐家某赌博,自2017年4月份开始,通过徐娟出码多次进行赌博,最开始同徐娟一起和庄出码,臝钱后一起分成,徐娟主要通过中间人“小马哥”报线出码,后其认识“小马哥”之后,知道“小马哥”背后的老板是唐志宏,并多次找过唐志宏出码参赌。其与唐志宏之间的交易往来除一笔500元的借款外,都是赌资往来。又证实其于2017年8月开始将自己名下的光大银行信用卡、浦发银行信用卡、中信银行信用卡放在徐娟处进行养卡养某与徐娟约定,每1万元支付徐娟100元的手续费,徐娟帮其养卡养某月,其共支付徐娟手续费300元。(65)证人黄长黄某言,证明2017年3月份,知道唐志宏开设百家乐家某赌场,遂先后多次在唐志宏处出码参赌。其在唐志宏处参赌时认识了徐娟,并知道通过徐娟可以养卡养某一万元收取100元的手续费,其遂将自己一张额度为3万元的工商银行信用卡放在徐娟处进行养卡养某每月支付给徐娟300元的手续费。(66)证人杭永杭某言,证明其于2017年4月多次在“唐老二”唐志宏十堰市十三中对面二楼的一个房间中参赌,都使用现金出码。其知道赌场是唐志宏开的,房间是一个女人租的,还有一个绰号“小马”的男子负责报线和出码,之后其还介绍了黄长黄某志宏处参赌。(67)证人李民李某3言,证明2017年5-9月份多次从唐志宏处出码进行网上百家乐家某,赌资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进行交易,其与唐志宏之间的资金交易除赌资外没有其他的债务往来。(68)证人陈太陈某3言,证明2016年3月份左右,其通过黄长黄某了在唐志宏处能出码,开始通过唐志宏出码参赌,多以现金结算,少数通过微信银行转账结算。(69)证人马亮马某2言,证明2016年左右,其在徐娟处养卡养某过徐娟认识了“唐老唐某2和“小马”,随即其便在“唐老唐某2处出码进行百家乐家某。后徐娟又将其带到陈怡的场子中参赌。同时证实,其曾将自已名下中信银行尾数为3553的信用卡,农商银行尾数为2056的信用卡放在徐娟处养卡养某1万元收取100元的手续费。(70)证人顾安顾某2言,证明2017年年初,通过徐娟出码玩过百家乐家某赌博,其在徐娟处共输3万元左右,还通过徐娟在陈怡处出码玩过百家乐家某赌博。陈怡的赌场应该是和徐娟一起开设的,其与徐娟和陈怡之间赌资都通过支付宝和银行转账进行交易。(71)证人岳涛岳某言,证明其于2016年12月左右同陈功陈某1海力一起参与过数次百家乐家某赌博,每次参赌赌资都是同“老二”结算,大部分为现金结算,一部分通过银行或微信转账进行结算。后其又和上述人等在王俊王某3赌。(72)证人孙章孙某1国庆的证言,卷22P72-77,证实2016年下半年至2017年夏天孙章孙某1在邓华锋处多次出码玩百家乐家某赌博,每次由邓华锋直接和孙章孙某1给其报线出码,其将赌资以现金或转账的方式交给邓华锋。2015年其曾向邓华锋借款10万元,用了一年之后还账。(73)证人高林高某言,证明其曾于2017年8月份左右通过邓华锋出码进行百家乐家某,邓华锋给其说过他是在李作保处出的码,还曾给其介绍李作保,让其在李作保处出码玩百家乐家某。(74)证人程声程某1言,证明2017年5月左右,其通过邓华锋出过2次码玩网上百家乐家某,赌资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进行交易。(75)证人王能王某4言,证明其知道邓华锋在现场百家乐家某放码,其于2016年11月份左右在陕西漫川关的现场百家乐家某参赌时,看到过邓华锋在现场放码。(76)证人许方许某1言,证明2017年3月底,其通过邓华锋出码玩过网上百家乐家某,现金方式赌资交易。(77)证人朱汉朱某4言,证明鲁文鲁某15年经常让其通过其名下的银行卡向鲁文鲁某的账户上转账,其中,朱汉朱某4文斌通过自己名下的一个农业银行账户向外转出了150万元左右,还通过其名下工商银汉、建设银行、和另外一张农业银行卡转出过钱。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被告人李作保的供述,证明了李作保作为赌博网站代理,有三个牌头号150、153、156,给赌客开线出码,接受赌客投注,从事网络百家乐家某。其中李作保与赌场约定的利润分成情况为,150的牌头,赌客输臝不占成(无风险,但可赚取赌场抽水和洗码利益)、153的牌头,赌客输臝占三成(风险较小)、156的牌头,赌客输赢占成六(风险较大,赌客输了按比例赚钱,赢了按比例赔钱)。这些牌头都是通过“铁头”(叶德叶某得的,三个牌头的一次出码总额度为30万元。没有牌头是不能出码玩百家乐家某李作保主要是赚取出码的赌客在赌场输钱后的利润分成。通过李作保出码的人有于金鹏、蔡超、刘影、朱延军、唐志宏、李华、任小任某玉宝、邓华锋、白大白某2贵珍等人,赌资共计一百余万元。这些人参与百家乐家某的地点,是在绿洲美景酒店、金地广场刘影家、鱼郡小区蔡超家、十三中对面李华租住处及朱延军家。李作保与这些人赌资的结算方式,主要是通过银行转账,也有现金结算和微信转账。李作保用于赌资结算的银行卡有尾数为5387的工行卡,1304的建行卡,3972的农行卡,6586的农商行卡,此外,还有吴忆的几张银行卡。李作保与上线“铁头”之间的资金结算,都是通过“车手”“小彭”(彭鹏彭某1金结算的,一起有三四百万元。李作保通过开设赌场,共获利十几万元。李作保别名李伟李某5妻子吴忆、朋友张若强在李作保开设赌场的犯罪过程中给予了帮助。(2)被告人吴忆的供述,证明了2016年下半年开始,因李作保比较忙,就让吴忆帮其通过微信联系境外赌场“维加斯(现场部)”,给赌客开线出码打网投,2017年4月开始,吴忆开始帮李作保就网投进行记账、对账、核账(收账)、结算,2017年7月,吴忆开始全面接手网投赌场的工作,境外赌场与赌客之间的开线出码事宜,全部由吴忆负责,直到当年9月份案发。李作保与吴忆给他人开线出码使用的牌头号有150、153、156三个。李作保的上线是“铁头”。李作保、吴忆与下家赌客之间赌资的结算方式,主要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结算;与上家赌资的结算方式,主要是通过中间人(车手)现金结算。(3)被告人于金鹏的供述,证明了于金鹏是2016年10月开始给他人开线出码搞百家乐家某的,境外赌场给其提供的临时牌头号有775A、775B、7750等,于金鹏的上线是“老牟”(牟维全),于金鹏开设赌场获利的方式,主要是在赌厅占二成,赌场抽水钱、洗码钱于金鹏都给了下面的代理或赌客。于金鹏开线出码的下家有刘影、唐志宏、陈怡、王俊王某3敏陶某1华张某1张某8小陈、小杨、箏筝、孔老孔某2彭姐彭某6强方某3。出码的赌资有一百余万元。与下家赌客之间赌资的结算方式,主要是通过银行转账、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结算,其用于赌资结算的银行卡有自己尾数为0229的招行卡、1896的工行卡、2877的建行卡,及同学石宗石某为3178的工行卡。在十堰开线出码搞百家乐家某的还有李作保、李华、刘影、唐志宏、王俊王某3。与刘影、唐志宏、李伟李某5俊、陶敏陶某1杨)、张华张某13绪云)、孔老孔某2彭姐彭某6强、之间无经济上往来。(4)被告人张若强的供述,证明了张若强是从2014年开始打网投,主要找任小任某作保打网投,2015年6-8月,李作保让张若强到菲律宾境外赌场给李作保报线。张若强在李作保处开线出码进行网络百家乐家某的情况。证实张若强回国后,李作保在其恒广公司办公室中进行网络百家乐家某,之后李作保以每次500元的酬劳找张若强帮其出码报线记账,共有近十次。(5)被告人刘影的供述,证明了刘影2011年在百家乐家某认识李作保,2015年夏天,知道李作保、张若强合伙开设百家乐家某,李作保是代理,张若强在菲律宾赌场报线。2015年下半年,在李作保位于武当广场楼上办公室的赌场,认识了朱延军,因为输钱了,李作保提议刘影、朱延军合伙担任百家乐家某的代理,从李作保处开线出码后,找人来参赌,接受赌客投注,从中抽头渔利。刘影、朱延军就在金地广场刘影家中开设了一个百家乐家某,直到2016年初,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2017年三四月份,李华、唐志宏合伙在十三中对面李华的租住处开设的百家乐家某,刘影也带人去玩过。刘影开设赌场,一般都是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结算,刘影尾数为8621的建行卡转账很多都是赌资结算的账目。(6)被告人张贵珍的供述,证明了张贵珍通过李作保、吴忆、张波张某9出码,伙同彭玲彭某5超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的经过。赌场通过赚取抽水、洗码获利,参赌人员有鲁文鲁某玲彭某5令会、薛殿薛某2继荣、张云张某3文英等。赌资结算是通过张贵珍尾数为3029的工行卡、4474的建行卡、1977的农行卡,同李作保及吴忆的银行卡转账,有时也通过现金结算。彭玲彭某5过华神公司的账户给张贵珍转过赌资。2017年8月,彭玲彭某5张贵珍找李作保出码30万元,请姚仔刚帮忙打网投,一次赢了100多万元,扣除之前差李作保的钱,李作保给了张贵珍90万元现金,这次是张贵珍和彭玲彭某5吃分臝的钱,张贵珍分到21万元(其中14万元是臝的钱),彭玲彭某560多万元,是张贵珍送到配套处给彭玲彭某5(7)徐娟的供述,证明了2016年10月,徐娟、陈怡、顾安顾某2海杨某1开设百家乐家某,陈怡提供资金找人开线出码,占五成,徐娟、顾安顾某2海杨某1邀约赌客参赌,徐娟、顾安顾某2二成,杨海杨某1成,赚取赌场抽水、洗码钱。2017年3月,徐娟又伙同唐志宏、李华等人在十三中对面的一个二楼房间(李华租住处)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徐娟与唐志宏约定,徐娟每拉一人参赌,可以分得抽水钱的2成。徐娟通过自己的一张建行卡、一张工行卡绑定的微信转账结算赌资。徐娟还提到了自己帮人“养卡养某情况。(8)被告人蔡超的供述,证明为谋取抽水和洗码钱,2016年来,蔡超先后伙同胡玉宝、张贵珍,合伙开设网络百乐赌场的经过。蔡超没有自己的牌头号,通过李作保开线出码,在赌场内主要负责报线、记账。蔡超和张贵珍合伙开设百家乐家某期间(2017年4月-2017年9月),张贵珍主要是喊人来参赌,以此赚取抽水、洗码钱,两人平分。组织的参赌人员有彭玲彭某5文斌、方梅方某1令会、朱文朱某1小虎、“小不点”等人。赌资结算主要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其用于赌资结算的银行卡有自己尾数为6261的建行卡、3919的农行卡,女儿尾数为3099的建行卡。2015年下半年,蔡超在李作保设于武当广场25楼办公室内的赌场参赌时,现场负责报线和记账的是张若强。(9)被告人胡玉宝的供述,证明2010年,其在麻将馆放码时认识了鲁文鲁某道鲁文鲁某赌博还曾经替鲁文鲁某9.8万元的赌资,鲁文鲁某没有将钱向其还清。胡玉宝同时称,2015-2016年,其通过蔡超和刘影多次出码玩过网上百家乐家某,并与蔡超之间有4万元左右的借贷关系,后刘影单独开设赌场后又通过刘影出过码,其与刘影之间的赌资结算一般通过现金,偶尔以转账的方式进行。其同时称,其在刘影家中玩百家乐家某时,在场的赌客还有任小任某华、“朱鬼朱某5方梅方某1,在蔡超处参赌时,在场的赌客还有李华、“朱鬼朱某5彭玲彭某5玲、鲁文鲁某伟、方梅方某1,鲁文鲁某带到蔡超处参赌的。(10)被告人朱延军的供述,证明了2015年年底,因在刘影家玩百家乐家某了,刘影就提议和朱延军合伙开设百家乐家某,刘影叫人来参赌,赚取抽水钱,朱延军在赌场内放贷。后来,又组织胥江胥某胜国、白大白某2华、任小任某爱云等人在金地广场小区刘影家中、燕林小区朱延军租住屋、绿洲美景酒店等地进行百家乐家某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赌场是从李作保、吴忆处开线出码的。另外,朱延军还把自己的房子提供给蔡超、张贵珍用于开设百家乐家某,赚取每天300元场地费。朱延军还介绍了冯云冯某大红、沈爱沈某1作保处开线出码。赌资结算一般是现金,也有用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结算,朱延军尾数为2769的农行卡,尾数为828、053的建行卡是用于赌资结算的。朱延军在赌场内放贷的本金有50余万元,通过放贷和赚取抽水、洗码钱。(11)被告人邓华锋的供述,证明2017年6-7月,邓华锋累计从李作保出码,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先后组织孙章孙某1声林、程声程某1海军、徐方徐某林参赌,邓华锋电话报线,从中赚取5%的抽水钱、1.8%的洗码钱。邓华锋与李作保、吴忆吴某5赌资结算,主要是通过邓华锋尾数为858的工行卡、530的建行卡转账或存现。(12)被告人唐志宏的供述,证明了2017年3月-9月,刘影让唐志宏、马锦马某1华合伙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约定刘影、李华、唐志宏负责找李作保、于金鹏开线出码,唐志宏、马锦马某1找人来参赌,李华提供其租住处作为场地,抽水、洗码的利润各占三分之一。刘影参与了一个星期左右,后面都是唐志宏和李华合伙的。从于金鹏处开线出码时,徐娟是下级代理。来参赌的赌客有江本江某1娟、黄长黄某甬、陈霞陈某2筝筝、万荣万某梅华、任小任某民会、姜华姜某3江云等人。赌资结算一般是现金,也有用银行卡、微信、转账的方式结算。唐志宏尾数为6776的农行卡,尾数为1406的建行卡是用于赌资结算的。(13)陈怡的供述,证明2016年11月-2017年4月,徐娟提议徐娟、陈怡、杨海杨某1开设百家乐家某,陈怡负责出码、管账、结算,占两成利润;徐娟、杨海杨某1找人来参赌,各占四成利润,共同赚取抽水和洗码钱。开设赌场期间,陈怡找“周伟周某1的码,徐娟、杨海杨某1陈功陈某1参赌,并在现场报线、记账。其自2017年4月没和徐娟等人合作开设百家乐家某后,先后在周伟周某1俊、赵毅赵某2码自己进行百家乐家某。(14)被告人李华的供述,证明2015年七八月份,李华将自己位于十三中对面的租住处,转租给“假小子”(孔谢孔某3于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2017年2、3月份,李华通过刘影,认识了唐志宏,又将给房子租给唐志宏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唐志宏每天支付300-500元租金。赌场内唐负责出码、喊人来参赌,及报线、记账,马锦马某1志宏打下手。李华涉案赌资是通过其尾数为6401的工行卡,及微信转账结算的。李华表示,知道的担任百家乐家某代理的人有李作保、唐志宏、刘影、蔡超、朱延军、罗文罗某1小芳、孔谢孔某3客有胥江胥某桂华、王俊王某3李永李某4建、陈霞陈某2。4、鉴定意见湖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2017)396号、(2018)68号,卷3P50-78,对涉案手机进行恢复提取相关信息的情况。5、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1)搜查笔录,证明2017年9月20日至2018年1月22日,侦查人员分别对李作保、吴忆、唐志宏、张若强、蔡超、张贵珍、邓华锋、徐娟的人身及住宅进行了依法搜查,查获涉案手机、电脑、笔记本、银行卡、现金等物品,并予以扣押的情况。(2)现场检查笔录,证明侦查人员2017年9月20日对张贵珍家中一台笔记本电脑进行检查,查明其家中电脑正在运行境外赌博网站,有大量涉及境外百家乐家某赌博的信息。(3)侦查人员2018年3月19日对张若强家持有的手机进行检查,查明该手机内有大量涉及境外百家乐家某赌博的信息,包括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内容,侦查人员予以现场取证并附卷。(4)侦查人员2017年10月9日对李作保手机进行检查时发现李作保手机短信和微信中存在大量涉及网络赌博的对账及下注记录,侦查人员予以取证并附卷。(5)侦查人员将钱南钱某1到案时,在其随身携带的包中查出白色手机一部、多长银行卡、网投赌博账目一张,侦查人员现场对相关物证进行拍照、扣押。(6)侦查人员对证人李萍李某2进行现场检查,对李萍李某2中李华、小芳、李伟李某5的手机号信息进行拍照保存,对其手机微信中李华等人的账号信息与李萍李某2关人员的转账信息进行现场拍照保存。(7)侦查人员对张云张某3机进行现场检查时,对张云张某3上的建设银行手机银行APP中张云张某3仔刚、张贵珍的转账记录进行现场拍照保存。(8)侦查人员2016年2月23日在对刘影、朱延军于开设的赌场进行现场检查时查获现场赌资等相关物品若干,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及证据保全决定书、物品扣押清单等相关文书。(9)侦查人员2017年12月12日对本案涉案人员潘新潘某爱丹手机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二人手机微信、支付宝中存在大量赌资交易信息,侦查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制作相关检查笔录。(10)侦查人员于2017年12月25日对张湾区车城西路凯旋234门宾馆402房间进行检查时,发现被告人李华在房间中发现房间电脑上打开着网上百家乐家某的赌场页面,并查获疑似赌博账目2张,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对相关涉案物品进行扣押登记。(11)侦查人员于2017年11月3日对被告人邓华锋手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手机中存在大量微信聊天信息、转账信息等涉嫌有开设网上百家乐家某的犯罪行为,侦查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并制作书面证据。(12)侦查人员于2017年11月24日对程声程某1询问时,在其手机中提取到其与邓华锋等人之间的赌博交流微信信息与赌资交易微信和银行转账信息,侦查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取证。(13)侦查人员于2017年12月6日对王能王某4询问时,在其手机中发现其与“陈老陈某7、“姚波姚某间的网上百家乐家某赌博信息,以及相关交易转账信息,侦查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拍照取证,制作书面证据。指认现场笔录:证明被告人李华于2018年1月19日在侦查人员的带领下,指认其位于十堰十堰市面的出租屋,其称,该房间即为其先后租给孔解孔某4志宏、刘影开设网络百家乐家某的房间。侦查人员现场进行拍照并制作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1)何桂何某1落新、刘治刘某3新等人辨认出李作保。(2)张新张某1健、胥江胥某锦海等人辨认出吴忆。(3)吴玉吴某1丹、刘影、顾守顾某1辨认出张若强。(4)耿筝耿某锦海、王俊王某3海力等人辨认出于金鹏(5)于金鹏辨认,陶敏陶某1其笔录中提到的“洋洋”;曾婧曾某,陶敏陶某1在“何哥何某2“陈怡”开设的百家乐家某中与自己一起玩百家乐家某的“洋洋”。(6)鲁文鲁某,蔡超即是胡玉宝提供给其转账的银行账户的一个户主;冯云冯某胜国、耿筝耿某辨认,蔡超即是其笔录中提到的“蔡超”。(7)吴忆辨认,张贵珍即是2017年8月份在重庆路惠泽公园壹号将自己与李作保带去的90万元现金拿走的女子;李作保、薛殿薛某2新等人辨认出“张玲张某12是张贵珍。(8)蔡超辨认,胡玉宝即是在其处开线出码参与网络赌博的赌客之一;鲁文鲁某,胡玉宝即是即是在鱼郡小区开设赌场为其赌博提供条件并负责记账的男子。(9)曹龙曹某1彩平、李国李某7辨认,刘影即是在东岳路金地广场2号楼2207号房内经营赌场的女性负责人;陈功陈某1江云、陈霞陈某2出刘影。(10)曹龙曹某1彩平、李国李某7,朱延军即是在东岳路金地广场2号楼2207号房内经营赌场的男性负责人;胥江胥某胜国、刘落刘某2辨认,朱延军即是其笔录中提到的“老朱”或“朱鬼朱某5(11)方梅方某1,唐志宏即是其笔录中说的通过徐娟和其联系为其开线进行百家乐家某并进行赌资结算的“老唐”。江本江某1长生、陈霞陈某2荣华等人辨认出唐志宏。(12)黄长黄某霞等人辨认,李华即为其笔录中提到的明知唐志宏开设赌场并为其提供场所进行赌博的“李华”;胥江胥某萍、陶敏陶某1辨认,李华即为其笔录中提到的李华。(13)黄长黄某霞辨认,徐娟即是与其共同在唐志宏开设的赌场内赌博,并帮其养卡养某徐娟”;陈功陈某1涛、王飞王某2辨认出徐娟。(14)陶敏陶某1林、程声程某1,邓华锋即是其笔录中所说为其开线出码的“邓华锋”。(15)马亮马某2功垚、耿筝耿某,陈怡即是其笔录中所说为其开线出码和结算赌资的“陈怡”。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1)光盘9张,系经鉴定,对涉案手机进行恢复提取相关电子数据信息。(2)本案财付通电子数据光盘一份。(3)张贵珍家现场检查视频光盘一份。7、物证账本一册,证明被告人张若强记账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客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庭审中,被告人李作保的辩护人提交证据:1、江本江某1一份、钮成钮某一份、马祥马某3条及证明一份、刘春刘某1一份及借条、银行流水一份、刘春刘某1一份及银行业务回单、陶敏陶某1一份、刘光刘某8一份,证明被告人李作保、吴忆的涉案赌资中含有民间借贷往来资金,借贷往来资金不应当列入赌资,应当予以扣除。2、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二份、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扣押书定书二份,证明李作保、吴忆归案后将非法所得退出的事实。3、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被告人李作保将自己唯一一套住房卖掉,所得款项全部作为非法所得交到公安机关的事实,证明被告人李作保认罪悔罪态度非常好,尽自己全力减少其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4、常住人口登记卡、出生医学证明、离婚证,证明李作保家庭成员情况,其有三个孩子需要抚养,儿子李皓楠现年19岁,在大学读书;儿子李昊鑫现年9岁,读小学;儿子李绍辉现年3岁。三个孩子均需李作保抚养,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从轻处罚判处非监禁刑。5、出院记录、病情证明书,证明被告人李作保因眼部疾病手术治疗,现需继续用药、定期复查。6、举报信、接处警登记表、拘留证、立案登记表、丹江口市公安局均州派出所出警的情况说明,证明李作保、吴忆有重大立功情节。7、房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立案登记表、证明李作保提供了他人开设赌场案件的重要线索和情况,经公安机关核实,应属于重大立功。8、刘春刘某1况说明,证明涉案金额中有民间借贷资金。
本院认为,对证据1、8,经查,江本江某1祥龙、刘光刘某8作保的“借贷”金额不在指控的李作保的犯罪金额中,胡玉宝该笔“借款”无其他有效证据印证。有钮成钮某敏陶某1春刘某1言及借条等书证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上述三人通过银行转账给李作保账户的资金不是其让李作保开线出码的资金,故本院从李作保、吴忆的犯罪金额中分别予以扣减出钮成钮某2000元、陶敏陶某1的214700元、刘春刘某1的894500元。对证据2、3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证据4、5与本案无关。对证据6、7,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作保协助公安机关分别抓捕两名不同案件的被告人,其行为构成立功,但尚未构成重大立功。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评判如下:1、被告人李作保及辩护人提出的李作保开设赌场的时间应是2015年7月起的辩解,经查,有刘影的供述、万荣万某言,足以证明2014年起刘影、任小任某过李作保出码在网上玩百家乐家某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认定的赌资中有重复计算的辩护意见,经查,吴忆9870账户与4872账户中有658500元系重复计算,本院认定予以扣减,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其辩护人关于指控的犯罪金额中包含有民间借贷资金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认定各被告人开设赌场的犯罪金额以赌客通过银行、微信等转账给各被告人账户内的资金为依据,被告人有证据证明该资金系合法来源的,不应认定为其犯罪金额。综上,结合被告人李作保提交的证据,本案中认定李作保、吴忆的开设赌场的涉案金额为971.1930万元。2、被告人于金鹏及辩护人提出起诉指控其开设赌场的时间有误,经查,有证人何桂何某1言,可以证明何桂何某1016年夏天起找到于金鹏开线出码玩网上百家乐家某诉指控的时间亦是自何桂何某1告人于金鹏转账起算,该辩解本院不予采信。3、被告人张若强及辩护人提出的认定张若强犯罪金额的证据不足,经查,有从张若强的供述,及从张若强处扣押的账本,可以证明2015年6月至7月在境外赌场帮助李作保进行记账,其中记账本中显示该时段出码517.902万元,公诉机关指控的剩余的460.3万元,仅有记账本中的记录,未形成证据链,系孤证,在本案中不予采信。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4、被告人刘影辩解称有转给吴忆账户的15万元不是犯罪金额,经查,该15万元不在公诉机关指控的刘影犯罪金额中。其又辩解称与李作保之间有10万元借贷金额,该辩解与李作保的供述相互印证,本院予以扣减,此辩解本院予以支持。5、被告人张贵珍及辩护人提出张贵珍与彭玲彭某5是共同赌博,
本院认为,本案多名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足以认定,赌客参与网上百家乐家某必须由专人开线与境外赌场联系,赌场出码才能继续参赌,经查,又有彭玲彭某5言及张贵珍的供述,可以证明自2017年5月起,彭玲彭某5参赌时由张贵珍找人开线联系给彭玲彭某5出码,张贵珍的此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其辩护人关于起诉认定的犯罪金额计算方式存在逻辑矛盾,上级赌场转入被告人的资金不能重新叠加计算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本院认定各被告人开设赌场的犯罪金额以赌客通过银行、微信等转账给各被告人账户内的资金为依据,其上级代理转入各被告人的资金不予以计算入被告人的犯罪金额。其辩护人提出张贵珍系从犯的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贵珍联络他人参与网络赌博,积极联系其上一级代理人开线出码进行投注,其从中抽头渔利,不属从犯,本院不予支持。6、被告人徐娟及辩护人关于犯罪金额中有唐志宏、马亮马某2款的辩解,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中没有唐志宏、马亮马某2的金额,此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出徐娟与唐志宏之间不是上下级代理的关系的辩护意见,经查有徐娟、陈怡的供述,可以证明徐娟和陈怡都找人出码,合伙开网投,几人分成,徐娟与唐志宏之间代理关系没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但其不影响对徐娟开设赌场罪及犯罪金额的认定。7、被告人蔡超的辩护人关于蔡超与他人在银行卡上有相互拆借的行为,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8、被告人胡玉宝的辩护人提出胡玉宝应系蔡超的员工,不应把蔡超等人的犯罪金额认定为胡玉宝的共同犯罪金额的辩解,
本院认为有被告人蔡超及胡玉宝的供述、赌客向胡玉宝转账的交易记录可以证明二人合伙开设赌场的事实,该辩解本院不予支持。9、被告人朱延军及辩护人提出朱延军的行为应定性为聚众赌博罪,不应是开设赌场罪的辩解,
本院认为,本案朱延军以抽头渔利为目的,积极联系上一级代理为赌客提供开线出码,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行政处罚前的301900元不能认定为本案的犯罪数额的辩护意见,经查,2016年2月23日,朱延军为陶红陶某2龙芬、罗文罗某1国宾、王均王某1服务开设网上电子“百家乐”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行政处罚,该处罚的行为与本案指控的犯罪事实并不是同一事实,该参与赌博的金额也并未在本案指控犯罪金额之中,对此行政处罚不属于折抵情形,此辩护意见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公诉人提交的光盘中没有朱延军3274账户交易明细,此账户中的金额不应认定为犯罪金额。经查,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一并提交了书证朱延军涉案赌资说明,及银行交易明细,可以认定赌客向该账户转账的金额,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邓华锋转入朱延军账户的40000元系合法借贷,仅有朱延军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本院不予采信。刘影转入朱延军账户的39100元,有该二人的供述印证,可以从供述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中扣减。10、被告人邓华锋的辩护人关于犯罪金额中应扣除被告人自己投注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认定被告人开设赌场的犯罪金额以赌客通过银行、微信等转账给各被告人的金额为依据,其中被告人邓华锋的犯罪金额系程声程某1林等赌客转账给邓华锋240500元。其关于邓华锋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邓华锋系自首的辩解,经查被告人邓华锋系主动到案,但并未全部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辩护人此辩解不予支持。(二)非法经营罪自2017年3月至9月,被告人徐娟使用两台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陈燕陈某6梅华、江本江某11十名信用卡持卡人“养卡养某款,从中牟取1%的手续费。2017年9月20日,从被告人徐娟住处查茯59张他信用卡,非法刷卡套现总金额达人民币315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并有书证物证POS机、信用卡、账本;书证扣押清单;证人方梅方某1本艳、唐荣唐某1淑梅、南开南某相建、袁中袁某1的证言;被告人徐娟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其辩护人关于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数额不相符的辩护意见,无充分证据予以相互印证,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作保、吴忆、于金鹏、张若强、刘影、张贵珍、徐娟、蔡超、胡玉宝、朱延军、邓华锋、唐志宏、陈怡、李华利用互联网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徐娟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的方法,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多名信用卡持卡人养卡养某,从中牟利,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李作保有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忆、张若强在与被告人李作保共同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娟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邓华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怡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十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作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其先行羁押的186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于金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12日起至2021年11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被告人张贵珍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四、被告人蔡超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五、被告人胡玉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12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六、被告人朱延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七、被告人刘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2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八、被告人张若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九、被告人徐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9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十、被告人邓华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十一、被告人陈怡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撤销(2018)鄂030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中对其因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的缓刑部分,与本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折抵其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先行羁押的8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十二、被告人唐志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十三、被告人吴忆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十四、被告人李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十五、涉案款项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扣押在案的涉案账本9本、笔记本11本、POS机2台、信用卡59张予以没收。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逾期不缴纳,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亚明
审 判 员 张 雄
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会芬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网上开设赌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2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100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