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204民特3号
申请人:杜长然
被
申请人:杜绍俊 申请人杜长然与被申请人杜绍俊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申请人杜长然于2019年1月17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杜长然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杜长然撤诉。
审判员 白梅玲
二○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