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24民初172号
原告:许祥东,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
被告:张秀梅,女,成年人,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
被告:张泉,男,成年人,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 原告许祥东与被告张秀梅、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许祥东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祥东以已与被告张秀梅、张泉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祥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祥东负担。
审判员 解本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时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