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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1024民初172号

原告许祥东与被告张秀梅、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1-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许祥东;张秀梅;张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24民初172号

原告:许祥东,男,199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

被告:张秀梅,女,成年人,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

被告:张泉,男,成年人,汉族,住东宁市东宁镇。 原告许祥东与被告张秀梅、张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许祥东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祥东以已与被告张秀梅、张泉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祥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祥东负担。

审判员  解本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时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