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民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进卿,男,汉族,1964年1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常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静,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静华,女,汉族,1964年1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3民初1603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9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王进卿、洛阳建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亚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