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钟翔耀,曾用名钟根发,男,1990年9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温岭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翔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翔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2月29日凌晨,被告人钟翔耀饮酒后驾驶浙J×××××号小型普通客车从瑞安市塘下镇东方首府KTV出发沿广场路开往104国道方向准备前往嘉兴。5时许,行经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西路中央华府前路口地段时,与刘某驾驶的浙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钟翔耀见对方报警,遂通知朋友夏某到现场帮忙。后夏某向民警冒认自己是肇事驾驶员,被刘某揭穿。经民警教育,夏某指认被告人钟翔耀是驾驶员,并带领民警到附近面店内查获被告人钟翔耀。当日6时29分,被告人钟翔耀被提取其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0.85mg/mL。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钟翔耀负事故同等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钟翔耀已赔偿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翔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接警单详情、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案发现场照片、涉案车辆照片、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查询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执法录像、呼气及抽血视频、现场监控录像、查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翔耀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翔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公共道路交通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钟翔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戴卫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代)
书记员 蔡冰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