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0821执374号申请执行人承德县驰缘环保设备经销处。经营者:肖宏亮。被执行人袁秀娟。关于申请执行人承德县驰缘环保设备经销处与被执行人袁秀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1民初22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1民初2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郭怀荣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志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