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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民终191号

刘培栋、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刘培栋;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宋东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培栋,男,汉族,1980年6月2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孟津县桂花大道571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利,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宋东风,男,汉族,1973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孟津县。

上诉人刘培栋因与被上诉人孟津县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宋东风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孟津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2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培栋于2018年11月5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培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亚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