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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津0103民初691号

天津市慈善协会、天津市欧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慈善协会;天津市欧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03民初691号

申请人:天津市慈善协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士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20000500921391T

法定代表人:佟树海,党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楚君,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天津市欧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马场道**天津经济贸易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98748186B

法定代表人:刘小鸥,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慈善协会诉被告天津市欧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天津市欧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95542.2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由案外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告天津市欧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395542.2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院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曹 杨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