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624执266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24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汞桔与被执行人潘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潘永江自动履行人民币4075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4000元,执行费、诉讼费7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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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汞桔、潘永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624执2668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24民初3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0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汞桔与被执行人潘永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潘永江自动履行人民币4075元(其中案件执行标的金额4000元,执行费、诉讼费7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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