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81民初271号
原告:巩义市杜甫路街道和义外沟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组。代表人:赵荣贵,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星文,巩义市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耀琼,男,198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进保(系崔耀琼之父),住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巩义市杜甫路街道和义外沟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组与被告崔耀琼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巩义市杜甫路街道和义外沟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组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杜甫路街道和义外沟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组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巩义市杜甫路街道和义外沟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巩义市杜甫路街道和义外沟村民委员会第十二村民组负担。
审判员 张瑞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宇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