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691民初226号
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振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景敏,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静。
被告:陈洪领。
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韩静、被告陈洪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天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婧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曲吉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