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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26执231号

许世涛、李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许世涛;李亚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126执231号申请执行人许世涛,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亚军,男,197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依据(2018)黑0126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许世涛申请执行李亚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亚军所有的江淮牌车辆,车牌号为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毁损,抵押,变卖。

二、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彦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许彦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