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渝0153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海棠社区迎宾大道**兴荣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26762671302R。 法定代表人袁铨,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安华,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霞,女,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荣园林处罚〔2018〕5号《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撤回了对被执行人李霞的强制执行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申请。
审判长 魏 东
审判员 卞立跃
审判员 沈远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江焱
书记员谢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