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02民初1807号
原告:李守强,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李捷,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王涛,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强诉被告李捷、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守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守强负担
审 判 长 许蕴博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桑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