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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0302民初1807号

李守强与李捷、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守强;李捷;王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302民初1807号

原告:李守强,男,196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李捷,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告:王涛,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守强诉被告李捷、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守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守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守强负担

审 判 长  许蕴博

审 判 员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陈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兼

书记员桑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