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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25民初319号

319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海峰、马洪琴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8
所属地区
江苏省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海峰;马洪琴;江苏华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海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25民初319号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建湖县城向阳东路**。法定代表人孔令卓,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吴海峰,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被告马洪琴,女,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建湖县。被告江苏华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盛世豪庭****法定代表人吴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丁海华,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海峰、马洪琴、江苏华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丁海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建湖中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收到我院预缴诉讼费通知单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受理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夏 云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项晓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