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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2822执269号

胡兴堂、罗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胡兴堂;罗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282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胡兴堂,男,生于1981年2月27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被执行人罗峰,男,生于1990年5月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户籍地建始县,现住建始县。申请执行人胡兴堂与被执行人罗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始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2822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兴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调解书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罗峰自收到本裁定书后,立即执行(2018)鄂2822民初42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逾期不履行,强制执行。

审判员  解华书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罗 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