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民终1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志航,男,汉族,1990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楼,男,汉族,1965年8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
原审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84号中世商务中心。
负责人:刘建伟,总经理。
上诉人石志航因与被上诉人马建楼,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8)豫0329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石志航于2018年11月9日收到《河南省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石志航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铁林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秦亚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