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4**执91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办事处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217750806D。
法定代表人:潘利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家尧(系集贸市场支行行长),男,197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蒋坤荣,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执行人:张艳华,女,1972年12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
被执行人:胡伟,男,1971年10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蒋坤荣、张艳华、胡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作出(2017)云0423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8年4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蒋坤荣、张艳华、胡伟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784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1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9‰计付,2015年7月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13.5‰计付)利随本清;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480元、公告费930元、执行费4090元。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工商、车辆、网上银行等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现因被执行人蒋坤荣、张艳华、胡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云南通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云顺
审判员 代自辉
审判员 奎传达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志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