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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13民初435号

王言勤与李承柏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言勤;李承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213民初435号原告王言勤,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李承柏,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金普新区。委托代理人张艳清,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言勤与被告李承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因此案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移送至本院,故立案后,通知原告王言勤须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但原告王言勤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11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王言勤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作成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徐 锦

书 记 员 滕雲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