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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204执恢380号

孙宏杰与周军、陆慧玲、朱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宏杰;周军;陆慧玲;朱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204执恢380号

申请执行人:孙宏杰,男,194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兆阳,江苏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周军,男,1970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陆慧玲,女,1970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朱敏,男,196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申请执行人孙宏杰与被执行人周军、陆慧玲、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204民初49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

一、周军、陆慧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孙宏杰借款5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7年7月25日的利息及违约金计140212.70元;

二、朱敏对上列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朱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周军、陆慧玲追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孙宏杰与被执行人朱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孙宏杰申请终结本案执行。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1204执恢380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华 宇

审判员 孙广明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钱 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