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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2072执2074号

李坤华、邬健添、梁伟文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1-13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坤华;邬健添;梁伟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2074号

申请执行人:李坤华,男,198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礼东,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林,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邬健添,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执行人:梁伟文,女,198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申请执行人李坤华与被执行人邬健添、梁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6)粤2072民初86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返还借款3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50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查明案件诉讼阶段,本院诉保第一查封被执行人邬健添(与案外人黎带喜共有)名下位于中山市××村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国(2003)055012集(2003)0550**],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6年2月22日至2019年2月21日),但上述土地使用面积为151.3平方米,其中120平方米权属性质系集体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处理条件,暂时无法处理。本院已向中山市小榄镇竹源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尚未收到该社关于提取股份收入的通知。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邬健添、梁伟文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粤2072执20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帆 执行员 刘 伟 执行员 陈瑞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翰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