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1981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
负责人:夏永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章,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科,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家军,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被
申请人:庄璐,女,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开封镇中心街103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申请人刘家军、庄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家军、庄璐的财产在价值732813.94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家军、庄璐的财产在价值732813.94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