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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198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刘家军、庄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09-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刘家军;庄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4民初1981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30323E。

负责人:夏永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章,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科,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刘家军,男,汉族,1982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乐昌市。

被

申请人:庄璐,女,汉族,1987年2月1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开封镇中心街103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申请人刘家军、庄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家军、庄璐的财产在价值732813.94元以内予以查封,或冻结、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刘家军、庄璐的财产在价值732813.94元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扣划被申请人的异地银行存款至法院账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咏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曹淑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