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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02执409号

王开雷、全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1-08-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开雷;全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王开雷,男,197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全峰,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开雷与被执行人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民终8446号民事平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全峰名下的手机号15×××55,查封期间,允许使用,禁止转让,禁止办理套餐变更业务。 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