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302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王开雷,男,1977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全峰,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申请执行人王开雷与被执行人全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民终8446号民事平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全峰名下的手机号15×××55,查封期间,允许使用,禁止转让,禁止办理套餐变更业务。 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