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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602民初12350号

胡怀坤与胡康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0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胡怀坤;胡康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民初12350号

原告:胡怀坤,男,194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胡康巨,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怀坤与被告胡康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裘彬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怀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怀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怀坤负担。

审判员  裘彬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娄国琴

书记员傅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