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02民初12350号
原告:胡怀坤,男,194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胡康巨,男,194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锦萍,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怀坤与被告胡康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由
审判员裘彬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怀坤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怀坤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怀坤负担。
审判员 裘彬彬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娄国琴
书记员傅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