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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522民初127号

罗明华与张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罗明华;张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522民初127号

原告:罗明华,女,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守伟,男,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原告罗明华与被告张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明华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原告罗明华预交),由原告罗明华负担。

审 判 长 陈艳娥

审 判 员 景日鸿

人民陪审员 任秀梅 二O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