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辽0522民初127号
原告:罗明华,女,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告:张守伟,男,满族,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原告罗明华与被告张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罗明华于二O一九年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明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原告罗明华预交),由原告罗明华负担。
审 判 长 陈艳娥
审 判 员 景日鸿
人民陪审员 任秀梅 二O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