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2221执保8号

富帅锋与侯晶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3-1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富帅锋;侯晶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221执保8号

申请人:富帅锋,男,1991年6月20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

被

申请人:侯晶晶,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职员。 申请人富帅锋与被申请人侯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侯晶晶所有的位于科右前旗科尔沁镇静水湾林园15-3-201室房屋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90000元,申请人富帅锋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兰浩特市支公司投保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以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富帅锋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提供保全担保,依据本院(2019)内2221民初366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侯晶晶所有的位于科右前旗科尔沁镇静水湾林园15-3-201室房屋,查封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1月17日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双 喜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苏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