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25民初101号
申请人:袁兵泉,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卿,江西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赖道平,男,1971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崇义县。
被
申请人:邱书英,女,1972年7月3日生,汉族,崇义县人,住崇义县。申请人袁兵泉与被申请人赖道平、邱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袁兵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赖道平、邱书英300000元财产。申请人袁兵泉已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30万元的财产保全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兵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赖道平、邱书英300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联龙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垣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