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2072执84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品旭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宝丰怡明北路**之五、六。
法定代表人:赵景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光伟,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贺大连,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品旭五金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大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2072民初11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45670.5元并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1元。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向工商、国土(房地产)、公安交警车管及全国范围内的主要金融、证券机构及京东、阿里等查询,本院已依法另案扣划被执行人贺大连名下银行存款3381.75元,因有系列案参与分配,扣除系列案执行费381.75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可分得1500元,已通知申请执行人办理支款手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贺大连名下牌号为粤T×××××号车(车辆类型:K33)、粤T×××××号车(车辆类型:K33)各一辆,本院发函江门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要求查封被执行人贺大连名下车牌号为粤J×××××号车(车辆类型:K33)一辆,尚未收到回复,因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未能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贺大连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限期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期限届满后,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2018)粤2072执84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帆 执行员 刘 伟 执行员 陈瑞强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翰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