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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04刑初17号

庞孝龙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庞孝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皖0404刑初17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庞孝龙,男,1988年4月14日出生于本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以谢检刑诉〔2018〕3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孝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庞孝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庞孝龙在淮南市田家庵区供电局门口路边,以6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符某0.3克的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另查明,被告人庞孝龙于2018年9月25日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庞孝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并经本院认证的认定上述事实的书证现场检查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涉案人员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记录,证人符某证言,被告人庞孝龙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检验、辨认笔录,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孝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孝龙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庞孝龙被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庞孝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二千元,剩余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庞孝龙的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陈建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