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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财保37号之一

河南大河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19-02-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河南大河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河南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靳红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6财保37号之一申请人河南大河节能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广军,职务:总经理。地址:滑县上官镇东太和村。被申请人河南省天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三忠,职务:总经理。地址:滑县新区香悦四季城20号楼1单元602。被申请人靳红军,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新区。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为方便以后案件的执行,申请人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靳红军在工商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豫E×××**号小型越野客车及毛彦朝所有的豫E×××**号小型普通客车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靳红军在工商银行滑县支行的存款10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 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柴冰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