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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312破2-6号

临沂伦达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临沂伦达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18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临沂伦达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临沂伦达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1312破2-6号

申请人:临沂伦达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申请人:临沂伦达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共同代表人:白汝亮,负责人。2019年1月16日,临沂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伦达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以重整计划已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为由,请求本院批准重整计划(附后)。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20日,临沂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伦达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交临沂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伦达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本院依法于2018年1月16日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会上,管理人就重整计划草案作出说明,会议设立优先债权组、税款债权组、职工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经表决,优先债权组赞成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97.89%,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确认债权总额的98.22%;税款债权组赞成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100%,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确认债权总额的100%;职工债权组赞成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100%,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确认债权总额的100%;普通债权组赞成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99%,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确认债权总额的97.54%;出资人组赞成人数占该组出席会议人数的100%,赞成人数所代表的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100%。依照法律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据此,各表决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临沂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伦达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兼顾债务人、债权人、职工、出资人及重整投资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重整计划公平对待同一表决组的成员,规定的清偿顺序不违反法定清偿顺序,依据债权受偿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远高于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重整计划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经营方案也具有可行性。该重整计划经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各表决组均以全票或绝对多数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体现了重整方案受到出资人和多数债权人的认可。综上,临沂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伦达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提请批准重整计划,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批准临沂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伦达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临沂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伦达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重整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崔   建   国审???判???员?????尤文艳

人民陪审员 ?????葛福华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隋浩

法官助理沈梦

书记员杨晓玲附:临沂伦达置业有限公司、临沂伦达国贸城开发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来源: